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

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

ID:14473212

大小:96.0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28

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 _第1页
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 _第2页
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 _第3页
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 _第4页
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 _第5页
资源描述:

《受聘雇外国人健康检查管理办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按「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授權訂定,業經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以署授疾字第0九三00000四三號令訂定發布,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九十四年二度修正發布部分條文及附表在案。為放寬外籍勞工健康檢查現行再檢查之項目及期限,明定雇主取得外籍勞工再檢查合格證明後應再行備查,以及簡化外籍勞工再入國工作之流程等,爰擬具「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修正重點如次:一、基於人道考量及踐行「兩性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爰刪除現行條文

2、第六條第一項丙類人員入國後三日內健康檢查之妊娠檢查項目。考量梅毒可於短期治癒,增列再檢查規定;依一般寄生蟲治療之療程所需時間,修正寄生蟲治療之再檢查期限,由三十日延長至四十五日。(修正條文第六條)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三項之再檢查規定,明定雇主於取得丙類人員再檢查合格證明後,應再辦理備查程序。(修正條文第七條)三、為加速外籍勞工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再申請入國工作之流程,對於持有國內指定醫院入國日前三個月內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者,得免辦理母國健康檢查及入國後三日內之健康檢查,逕行申辦入國簽證及聘僱許可。(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3、四、配合梅毒與寄生蟲再檢查規定修正,修正附表一至附表三有關健康檢查項目不合格之認定及處理原則。(修正附表一至附表三)8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修正條文現行條文說明第五條丙類人員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前項健康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二、胸部X光攝影檢查。三、梅毒血清檢查。四、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五、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侵入性痢疾阿米巴)。六、妊娠檢查(女性)。七、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八、癩病檢查。九、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4、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特性認定必要之檢查。  第一項人員入國前健康檢查有前項任一項目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入國簽證。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之健康檢查證明格式如附表二。第五條丙類人員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認可醫院核發之三個月內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但書再次入國之工作者,得檢具指定醫院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前項健康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二、胸部X光攝影檢查。三、梅毒血清檢查。四、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五、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含侵入性痢疾阿米巴)。六、妊娠檢查(女性)。七

5、、一般體格檢查(含精神狀態)。八、癩病檢查。九、其他經7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工作性質及勞動輸出國特性認定必要之檢查。  第一項人員入國前健康檢查有前項任一項目不合格者,不予辦理入國簽證。  第一項、第六條、第七條之健康檢查證明格式如附表二。一、為簡化丙類人員再入國申請簽證及聘僱許可等程序,擬放寬其再入國工作時,得持指定醫院有效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代替入國前及入國三日之健康檢查證明。爰將現行條文第一項但書規定,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一條但書規定。二、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未修正。第六條雇主於丙類人員入國後三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

6、,除妊娠檢查外,與前條第二項規定同。雇主申請前項人員聘僱許可時,應檢具指定醫院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第六條雇主於丙類人員入國後三日內,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其檢查項目與前條同。  雇主申請前項人員聘僱許可時,應檢具指定醫院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一、基於人道考量及踐行「兩性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爰於修正條文第一項增列除外規定,免除妊娠檢查項目。二、第三項新增8第一項檢查項目有不合格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再檢查取得合格證明:一、梅毒血清檢查:於健康檢查證明核發之日起三十日內取得完成治療證明。二、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如檢查不

7、合格且非屬侵入性痢疾阿米巴者,於健康檢查證明核發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取得再檢查合格證明。。配合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增列健康檢查不合格得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其再檢查之情形為何。經考量梅毒可於短期治癒,梅毒血清檢查結果為不合格者,如檢具我國醫療院所已完成治療證明者,視為合格。另鑒於少數外籍勞工因感染腸內寄生蟲(侵入性痢疾阿米巴除外)有治癒可能,惟現行再檢查期限「三十日」,較一般療程為短,擬予修正寄生蟲治療再檢查期限為四十五日。第七條雇主應於丙類人員入國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日前後三十日內,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除B

8、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及妊娠檢查外,其檢查項目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同。雇主應於收受指定醫院核發前項健康檢查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交所在地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一、中央主管機關核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