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教育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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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現 行 條 文說    明第四條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

2、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第四條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一、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未修正。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後段移列第二項,並配合修正條文第二十條第一項之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3、。三、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第二項移列為第五項。第五條第五條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二、教育部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台(九一)國字第九一000二六五號函釋略以有關請該

4、部統一訂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之徵收標準」一案,在國民教育法未完成修正授權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前,地方政府得依地方制度法之自治事項辦理,為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增列授權訂定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之法源依據,爰增列第三項規定如上。第五條之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一、本條新增。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規定,於本法增列授權

5、依據。第六條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六條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一、配合修正條

6、文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二、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及「外國學生來華留學辦法」,於本法增列授權依據,爰增列第三項規定如上。三、配合行政程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移列為第四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第九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

7、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校、院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由各該校、院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院或其附設實驗第九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

8、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縣(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市)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師範校院及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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