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跟进投资管理办法

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跟进投资管理办法

ID:14552195

大小:159.00 KB

页数:18页

时间:2018-07-29

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跟进投资管理办法_第1页
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跟进投资管理办法_第2页
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跟进投资管理办法_第3页
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跟进投资管理办法_第4页
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跟进投资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跟进投资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天马行空官方博客:http://t.qq.com/tmxk_docin;QQ:1318241189;QQ群:175569632关于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跟进投资和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我中心制定的《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跟进投资管理办法》和《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种子资金投资管理办法》已经中关村管委会2005年第16次主任专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跟进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1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中关村科技园区

2、(以下简称园区)创业投资的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做强中关村科技园区的若干意见》及《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设立方案》,并总结和借鉴已有实践经验,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投资资金来源为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投发展中心)自有资金。第二章投资方式第三条所谓跟进投资,即当经认定并签订合作协议的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内选定投资项目后,创投发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第四条创投发展中心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的10-50%进行跟进投资,单笔跟投资金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出资方式

3、原则上都为现金出资。第五条被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一)属于园区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属于园区十一五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发展的产业领域;(三)其原股东或合作方已与创业投资企业签订了以同等条件接受创业投资企业和创投发展中心引导资金投资的《合资(合作)意向书》;(四)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形式的企业。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境外投资机构和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4、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境内投资机构。第七条符合如下基本条件的境内外创业投资企业均可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一)注册资本金为3000万元以上,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创业投资企业。(二)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三)公司已有成功的投资案例,或者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四)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第八条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时,持如下材料到中关村科技园区投融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投融资促进中心)

5、进行认定:(一)投资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营业资格证明文件;(三)企业章程或其他进行投资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评估标准说明,投资决策程序介绍及激励约束机制说明等;(四)企业主要投资管理人员介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管理人员的从业背景、投资纪录(附件2);(五)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附件3)出具的《标准征信报告》(有关信息参阅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网站www.ecpa.org.cn)。第九条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境内外上市公司也可以认定为跟进投资的合作伙伴。境内外上

6、市公司申请成为跟进投资的合作伙伴时,所持认定材料参照第八条所述。第十条创投发展中心与已经认定为合作伙伴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第十一条创投发展中心在与创业投资企业合作过程中,如发现创业投资企业违反双发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及有关法律法规或发生道德风险,创投发展中心将取消其合作伙伴资格,终止合作。第四章跟进投资程序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项目后,向投融资促进中心提交跟进投资推荐文件,提出跟进投资的建议金额。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建议创投发展中心跟进投资时,应报送《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投资推荐表》(附件4)及下列文件:(

7、一)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营业执照;(二)被投资企业章程;(三)被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和会计报表;(四)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五)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六)与被投资企业其它股东或合作方签订的《合资(合作)意向书》;(七)创业投资企业编制《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附件5);第十四条投融资促进中心收到上述推荐材料后,对投资项目进行公共政策合规性的初步审核,然后报创投发展中心复核,创投发展中心于收到完整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创业投资企业审核意见。第十五条复核通过后,创投发展中心在确认创业投

8、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立即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第十六条双方完成出资并办理完相关注册变更手续后,创投发展中心向创业投资企业出具《股东代表委托书》。第五章股权托管第十七条创投发展中心将在被投资企业的全部股权(即股东权利)委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