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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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提升我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列入全省农村公路网规划,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设计和建设,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的农村公路项目(省厅另有规定的项目除外)。本细则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遵循“县为主体、分

2、级管理,统一标准”的实施原则,并建立“规划立项、切块补助、完工核销”的建设管理机制。第四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行业管理,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监督资金使用。受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行业指导工作,审核核销补助建议并对地市核销抽检结论开展抽查复核;省交通质监机构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工作。26各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行业监管,统筹计划编报及监督管理事项,组织开展核销抽检并筹措市级建设补助资金。县级

3、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市、县两级的设计审批及质量监督范围的职权划分由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农村公路建设各级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一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计划、工程进度、资金安排、补助核销、数据更新、统计登记等管理流程通过“福建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管理系统”开展。第二条各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要依照路网规划目标、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资金筹措能力,统筹安排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完善提升

4、农村公路网络。第二章建设标准与设计管理第三条县道原则上采用三级及以上标准设计,乡道原则上采用双车道四级(指四级公路6.5米宽路基、6米宽路面)及以上标准,村道采用不低于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指四级公路4.5米宽全路幅)。对于交通需求不大、地形条件困难的路段,县道通过论证并经设区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设计和实施;乡道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论证后可按单车道四级公路(全路幅)标准设计和实施;村道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按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DB35/740-2007)确定的单车道

5、全路幅3.5米宽四级公路标准设计和实施。采用单车道标准建设时,应按规范要求同步设置错车道。采用拼宽方式改造的路段,按省厅对农村公路拼宽改造的建设标准和实施要求执行。项目沿线的桥梁应同步建设、改造或加固。第四条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的建设项目,其技术等级为三级公路及以上标准时,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2CM26,设计抗折强度不低于4.5Mpa;技术等级为双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时,面层厚度应不小于20CM,单车道四级公路标准时,不得小于18CM,设计抗折强度均不低于4.0Mpa。重载交通路线宜按路线交通情况提高设计标准

6、。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应符合现行《公路沥青路面设计规范》要求。按拼宽方式改造的,拼宽部分新铺设的路面面层可采用原有路面同厚度、同强度设计,但路面抗折强度必须不低于4.0Mpa、厚度不少于18cm。第一条县道及含特大桥、大桥、隧道工程的农村公路项目的设计工作应由符合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项目可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打包简易设计。简易设计应具备路线平面图、纵断面图、横断面图、路面结构图、防护及排水工程设计图、构造物结构图和路基、排水及安保设施设计一览表及设计预算。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

7、设计。对于技术复杂或项目含大型桥隧构造物的,原则上需采用两阶段设计。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应由设区市(区)或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审批的项目不予养护登记。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内容应包含路线走向、建设规模、技术标准、路线设计、路基路面(包括路基断面布置、错车道布设、路面及路肩结构形式、边沟及排水构造物等)、桥(涵)型结构型式、沿线设施、项目投资等。第五条新建或改建农村公路项目,安全设施应按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排水、防护及公路附属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

8、、同步实施、同步验收。26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一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推行“阳光工程”制度,将农村公路建设实施过程向社会公开,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监督。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依法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对招标结果按规定进行公示。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利用扶贫资金、农民投工投劳建设的路基工程,可不进行招标,但路面、桥梁、隧道工程必须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依据合同实施管理。严禁招投标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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