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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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交发〔2005〕157号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25-为了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省交通厅根据《公路法》、《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已于5月25日经厅务会议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05年10月1日起实行。二○○五年九月二十日主题词:公路建设养护管理通知陕西省交通厅办公室2005年9月28日印发共印40份-25-陕

2、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 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 》、《陕西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省境内的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应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农村”的宗旨,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建养并举、保障畅通、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小康社会服务。第四条县道、乡道确

3、需占用耕地和进行拆迁的,由当地县乡政府负责协调,依法解决。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和配合,切实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征地拆迁。修建村道所需土地,由村民委员会协调解决。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按照国家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第六条-25-农村公路要加强推进技术进步,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控制和降低建设、养护成本,提高建设和养护质量。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七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

4、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业管理和检查考核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县道的建设工作,并指导、协助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道的养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负责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第三章前期及计划管理第八条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应根据当地的社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编制,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当地国土资源治理开发、小城镇建设相结合,

5、通过村镇的路段应考虑村镇的发展需求。第九条-25-本省农村公路应按照陕北、关中、陕南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地形、地质条件,充分论证,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坚决避免脱离实际的高标准、高指标规划。对地形地质复杂、资金困难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在保证达到安全、晴雨通行等基本使用功能的条件下,要严格控制工程规模、适当降低技术指标,按照“先通后畅、逐步提高”的原则,逐步提高农村公路的等级和通行能力。为减缓资金不足、保证工程质量,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提倡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分期进

6、行建设。第十条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后,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核,在征求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道规划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在征求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并报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批准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目标和本区域农村公路规划,编制

7、本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年度计划。其中利用省补资金的,先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省交通主管部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后下达;申请中央专项投资计划的,应按国家专项计划的要求办理。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必须说明理由,并报原下达机关审批。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按现行管理程序进行审批立项-25-。利用省补资金的项目,按省上有关办法办理;列入中央专项投资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执行中央专项计划的有关规定。凡利用中央和省补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依据立项文件下达年度计划。第四章招标

8、、投标管理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制,有条件的项目提倡项目法人责任制。县道建设单位原则上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或由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乡道、村道建设单位原则上由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承担。跨市、跨县项目由工程所在地市级、县级交通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单位机构设置必须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过竞争的方式确定。第十四条县道、乡道建设项目设计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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