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章债的转移与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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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四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n一、债的移转的概念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的法律制度。债的移转实际上是债的主体发生变更,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n二、债的移转的法律特征(一)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二)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与客体(三)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四)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n三、债的移转原因债的移转原因是指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法律事实。能引起债的主体变更的具体原因是多种

2、多样的,但依其性质来说,可分为三种:(一)民事法律行为(二)法律的直接规定(三)法院的裁决四、债权让与(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二)债权让与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三)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1、须存在有效债权。2、被转让的债权具有可转让性。根据《合同法》第79条,下列债权不得转让:①基于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债权。a、基于个人信用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委托、租赁等合同所生的

3、债权。b、专为特定债权人利益而存在的债权,如专为特定人讲授外语的合同。c、不作为债权,如竞业禁止约定。d、属于从权利的债权②依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3、让与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的转让达成协议,并且不得违背法律的有关规定。所谓“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两层含义:①转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即当事人订立转让合同,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②转让合同的形

4、式应合法。4.对债务人的债权让与通知(1)债权让与通知的立法例主要有三种主义:①严格限制主义,即债务人同意原则;②自由主义,即债权自由让与原则;③折衷主义,即让与通知原则。(2)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债权让与通知应由何人行使的问题,学者中有不同的主张。①让与人通知。②由受让人通知。③让与人和受让人均可通知,结果相等,二者均值赞同。(3)债权让与通知为观念通知,可以准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有关规定。(4)债权让与通知的例外情况。债权让与通知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主要包括:①证券化债权让与不以通知债务人为要

5、件。②特殊债权的移转(电话使用权的过户)必须办理登记手续。③当事人之间约定转让债权须征得债务人同意的债权。(四)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1、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①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②从权利随之移转。③交付债权证明文件。④让与人对其让与的债权应负瑕疵担保责任。⑤债权二重让与的法律效力。2、债权让与的外部效力①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②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为之。③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五、债务承担(一)债务承担的概念债务承担,亦即债务移转,指的是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

6、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的情形。(二)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1、债务承担是通过第三人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订立转让合同,使该第三人承受债务或者加入到债的关系中而成为债务人。2、债务承担是一项相对无因行为。(三)债务承担发生的原因债务承担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也可因法律行为而发生。依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发生的债务承担最为常见。因此,一般所说的债务承担,仅是指依当事人间的合意。(四)债务承担的种类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债务承担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

7、存的债务承担。(1)免责的债务承担。(2)并存的债务承担。n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区别。①二者的性质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的特定承受,即第三人是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承担。因而在第三人承担债务之前发生的对原债务人的判决,同样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从债务和抗辩权,也随同原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属于新的债务负担,因为并存的债务承担的结果并不导致原债务人免除其合同债务,而且第三人的债务与原债务人的债务不必相同,所以,应视为一项新产生的债务负担,并非债务

8、的特定承受。因而,对于原债务人的判决的既判力,并不及于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债务的消灭时效,也可以与原债务人债务不同而独立进行。②二者主体的变更不同。③二者成立的条件不同。在成立条件上的最大不同在于,是否需要经债权人同意。④第三人承担合同义务的方式和范围不同。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的第三人只能独立地承担所移转的债务,其承担范围一般与原债务及其从债务相同。而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是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其承担范围不得超过原债务的限度,可以小于原债务。(五)债务承担的要件《合同法》第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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