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浅析我国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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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但是,随着行政法理论研究的深入和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以及人权入宪,该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日益显露。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奉行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立法本意,然后从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实施状况入手,阐述该原则存在的问题,指出为顺应时代的发展,需要对该原则进行反思与变革。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暂时权益保护制度基于国家意志先定力理论的要求以及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和防止滥诉等方面的考虑,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之规定,我国的行政诉讼以不停止执行为原则,以停止执行为例外。随着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入和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该原则在理

3、论和实践中存在的不足日益显露,对该原则在执行中加以改进与完善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对此项原则加以改进,可以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诉讼可靠性的认识和参与积极性,提高行政诉讼的实际效能,有助于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一、我国奉行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立法本意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又规定了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形:“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一)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在我国的立法

4、本意行政法律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理论初创时期学者对行政法上的诸多问题尚未深入或全面研究www.wenku1.com,各项制度都还不健全,多借鉴于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成果。我国立法者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是一个重要问题。行政诉讼法起草工作主持人之一顾昂然同志曾就我国为什么采取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解释道:“为什么采取不停止执行原则呢,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代表政府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行使的,如果当事人一起诉,在还没有确定其违法时就停止执行,那么法律秩序就会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行政管理的有效进行,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

5、受到损害。如果法院审理结果,决定这个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了,怎么办,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同时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由此可见,我国立法者在制定《行政诉讼法》时认为公共利益是至上的,其考虑更多的是公共利益的维护,是行政权的权威性与至上性。所谓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较量的结果,是表面的平衡中更倾斜于公益。立法者以维护行政活动的公益性和有效性为主旨。在承认违法行为无效的同时,更明确表明尽管行政行为有可能被判决无效或被撤销,但不能以此来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必须要保持行政机关的正常的活动,因此诉讼期问不能停止执行被争议的行政行为。(二)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论依据第一,行

6、政行为公定力理论。所谓行政行为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自始无效外,即获得有效性推定,在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消之前,要求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其给予承认、尊重和服从并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其无视、否定或抵抗的效力。公定力理论是行政行为的一个基本原理,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是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最富实际意义的体现。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并取得公定力之后,对任何人都产生约束力量,行政相对人也必须先行服从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基于社会秩序的客观需要,相对人即便启动了行政救济程序,该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在争诉之前仍然存在,因而相对人的争讼行为原则上并不能组织原行政

7、行为的内容的实现。第二,行政效率的需要。效率乃行政权之生命,现代国家的行政管理,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如果行政行为只因相对人提起了诉讼,其效力即告消灭或中止,不得再予以执行,则行政的连续性、有效性和国家的管理职能将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还会造成相关社会关系的整体不安定。因此,基于行政效率的考虑,不应在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必然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第三,保护社会公益和第三人利益的需要。在行政诉讼所争议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一方是行政主体,代表了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另一方则是行政相对人,代表了个人利益。双方的冲突折射的实际是两种不同利益的冲突,即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在

8、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中,也就是权力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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