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谈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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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谈论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导读:现在请大家鉴赏的文章是行政和原则方面的论文。本篇文章有利于同专业方向的大学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在写作毕业论文范文前写作和查找资料有清晰思路。关键词:行政诉讼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重构中图分类号:D925。3文献标志码:A:10022589(2011)20008302一、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理解诉讼法上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是指法院作出最终的裁判前,依照职权或者申请向单方作出行为的禁止.行政诉讼诉讼停止执行原则作为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核心,和暂时保护制度中其他原则一起,服务于有效地保护

2、相对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显然我国确立是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原则.而《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虽然第66条从逻辑上不能推理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不服的具体行政行为起诉以达到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停止执行的目的.但是从法理上来看,作为公法,对公民权利(包括寻求法院救济的权利)的限制应该严格遵从该条文的

3、本身含义.也是说果把该条理解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期限内提出诉讼请求,行政主体应该予以停止执行也是以的.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4条规定诉讼过程中,被告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但不及时执行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以先予执行.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这条司法解释实际上确立行政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原则为例外,特别对于对没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主

4、体的执行.于是有学者认为这第44条规定与第66条以及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第94条解释相矛盾的,只要当事人法定期限内提起了诉讼,行政机关不能强制执行,即起诉停止执行,这显然与第44条的规定相互矛盾.但是笔者不这认为,第44条规定的执行应该取广义.不能限制于单纯的执行力意思.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般认为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该条的执行应该包括非仅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而是包括了行政行为的全部效力.这对后面的分析有重要的意义.而第66条和行政诉讼法解释的第94条执行的含义仅仅是执行力,以们不矛盾.二、行政诉讼不停止执

5、行的理论基础1、行政行为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行政的行政行为,都被推定为合法,要求相对人尊重的法律效力.实质上公定力是一种假设合法的法律效力,不表示该行为是完全合法的、具有真实效力.公定力只表示具有临时效用,是行政效率的要求,即是为了保证公定力程序上的连续性.2、公共利益优先我们对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分析知这表面上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衡量,实质上是效率和公正、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考量的结果.行政主体作为执行法律的机关,根据法律,利用自身优益权力和技术优势,对行政相对人赋予权利或课予义务.这

6、很有能侵犯行政相对人私人利益.今高速发展的社会里,人与人间的利益冲突日益严重,显然必须将公共利益放私人利益前面,私人的利益也无法得到保证,整个社会会瘫痪,无法发展.以私人利益应该服从于公共利益.而政府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诉讼不停止原则保护的是公共利益,遵从公共利益优先.三、对德日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的分析德国是以诉讼停止执行为原则,不停止执行为例外的.德国《现行行政法院组织法》第80条第2款规定了诉讼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即诉讼不停止执行的情形.值得关注的是该条还规定了第三人以一定情形下向行政机关或法院申请停止执行或立即执

7、行.日本立法恰恰与德国的相反,以诉讼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的.日本现行《行政案件诉讼法》第25条第1款即明确了该法以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作为原则:撤销处分诉的提起,碍处分的效力、处分的执行及程序的进行.其中,最核心的条款是25条第2款与第4款,这两个条款从一正一反规定了停止执行的要件,其中第2款是停止执行的积极要件:为避免由于处分、处分的执行或程序的进行而产生的重大损害,有紧急处置必要时,法院根据申请,以决定全部或部分停止处分的效力、处分的执行及程序的进行.第4款是停止执行的消极要件:果停止执行有能对社会利益带来

8、重大影响,或本案来看理由立的,则不能停止执行.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首先,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其次,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最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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