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程序瑕疵导致再审是维持原判还是先撤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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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程序瑕疵导致再审是维持原判还是先撤再判  [案情]:  2000年,原告陈女起诉与被告王男离婚。甲法院在涉及房产分割时,双方竞价到16万元时即无审判记录。最后法院以23万元价格将房产判归男方所有。双方没有上诉。执行中,原告陈女也未提出执行异议,但因拒绝执行而被司法拘留。此案后移送乙法院交叉执行,执行中乙法院向甲法院反映原判决存在房产竞价上的程序瑕疵,无法执行。甲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裁定中止原判执行,对本案再审。再审中,当问及原告陈女对原判决房产以23万元判决归男方所有有什么异议时,陈答没异议,但要求解决被拘留一事,并中途退庭。  [分歧]:  本案在再审处理时出现两种

2、争议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维持原判。原判生效后当事人双方对争议房产处置无异议,且在再审中被告也回答对原判决处理无异议,应当视为再审程序已弥补了原审程序之瑕疵,故此原瑕疵程序不再影响原判决结果,因此应当维持原判。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先撤销原判决,然后以23万元价格以新判决形式将房产判归王男。原判决因程序瑕疵,使房产以23万元作价判归男方没有事实根据,直接影响了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应当撤销;再审中陈女对原判将房产以23万元判归男方所有无异议,应当认定为在再审程序中确认了房产作价23万元并归男方所有的事实,就应以这一新的事实作出新的判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3、  第一,原审程序瑕疵直接影响了原判决赖以作出的事实认定,此判决应当撤销。尽管在原审时双方都有对房产作价23万元的口头竞价,但未记入笔录,这是重大失误,使原判房价认定缺乏依据,可能已影响到当事人的实体权益的分配。至于判决后当事人不上诉,也不提出执行异议,更未申请再审,并不能由此得出原先的瑕疵程序不影响裁判结论的公正性。因为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定或实体利益的放弃,应发生在案件判决前,而不是在判决后,且必须是直接、明确的。  第二,再审程序不能直接弥补原审程序之不足。原审程序瑕疵已客观存在,只有用撤销原判来否定它,而不能用再审程序来补足它。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尽管没有规定,但法律及司

4、法解释规定了二审在一审出现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时,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个法理是相通的,也是撤销在前,只有撤销,才能否定一审判决的正当性。在这里,一审重审程序是打破原先违法程序,进行程序“重置”,而非补足。经过程序“重置”后,作出的判决结论可能与被撤的原判决完全一样,但这个判决却是一个新判决,而不是因为程序纠正了就直接“维持”原判决。再审程序经过程序纠错后,同样道理也应当先行撤销原判决,再行作出新判决。  第三,再审中原告对“原判决房产作价23万元并归男方所有”无异议,应视为再审中确认的新事实。尽管这里的23万元房价与原判决房价是完全相同的,但其法律意义却完全

5、不一样。原判决中的23万元房价非双方自认价格,也非价格部门认定价格,属于“空穴来风”,没有事实根据,因而是一个无效价格;而再审中的23万元价格,却是原告在再审中自认的价格,是再审中新出现的事实。依此新事实作出新判决,表面上与原判决没什么区别,但实质上是“相同”中的不相同。  维持原判的条件是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不存在因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情形。综上所述,本案不具备维持原判的条件,应当先撤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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