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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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能够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精神和保定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公开便捷的指导方针,建立以资助参合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援助五位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迫切的基本医

2、疗保障问题,实现困难群众“病有所医”的目标,促进社会和谐。第三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机制。县乡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药监、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救助对象、申请程序和内容第四条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资金公开、保障对象公开。8(一)救助对象主要为具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城镇低保户、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在优先对以上人员实施救助的基础上,逐步将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具体救助对

3、象界定标准,由县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县经济条件和医疗救助基金筹集情况、困难群众的支付能力以及基本医疗需求等因素制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二)积极探索属于救助对象的流动就业人员异地就医的申报审批和结算办法,方便困难群众就医。认真研究住院就医前和住院就医中的救助办法,提高医疗救助效果。第五条申请程序(一)申请人(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委会(居委会)核准同意后报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审核,并在村

4、(居)委会政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二)乡镇(办事处)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上报县民政局审批。8(三)县民政部门对乡镇(社区办)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并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医疗救助金由民政局将款拨到乡镇(办事处)民政部门发放,逐步推行“一卡通”社会化发放方法,确保资金准确到位。(五)县民政局自接到

5、申请医疗救助材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姓名、救助标准、救助金额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第六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和慈善医疗援助五种方式。第七条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一)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的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二)资助城镇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

6、《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保市政[2008]106号)的规定办理,分别享受相应财政补助政策。8第八条门诊医疗救助。主要帮助解决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患有常见病、慢性病,需要长期药物维持治疗以及急诊、急救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根据本县财力状况、救助人数、疾病种类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暂采取现金补助的办法,逐步推行《医疗救助证(卡)》方法。第九条住院医疗救助(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住院,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分类分层次给予救助。农村五保户在县级以上医疗救助

7、定点机构住院的,其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按不低于50%比例实施救助;其他农村救助对象在县级以上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住院的,其剩余自付的住院费用按不低于20%比例实施医疗救助。在乡镇医疗救助定点机构住院的,其剩余自付的费用按不低于20%比例实施救助。救助对象因治疗需要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县民政局核准备案。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因病住院的,按低于医疗费用20%比例进行救助。(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定点机构费用减免及其他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住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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