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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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枞民字[2016]53号关于印发枞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县直有关单位:现将《枞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枞阳县民政局枞阳县财政局2016年4月18日-9-枞阳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县民政局县财政局第一条根据《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5〕11号)和《铜陵市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救助制度,是指政府和社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困难居民,依据规定的方式、程序和标准给予医疗费用补助和诊疗优惠,同时对其参加城镇基

2、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的制度。第三条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标准1.8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人员;(五)因患病导致自负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我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六)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9-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要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其中对符合上述医疗救助条件的农村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脏病患者予以重点救助。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

3、用,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一)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工伤、酗酒伤害、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疾病患者自杀、自残的除外);(二)整容、婚前检查、保健、康复等费用;(三)未经允许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四)法律规定或县区以上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住院及门诊救助费用是指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内发生,在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内产生的医疗费用。第六条救助病种(一)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二)对低收入

4、家庭等其他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医疗救助,须是大病或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恶性肿瘤(含白血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县政府规定的其它病种等。第七条救助办法和标准(一)资助救助对象参保参合。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9-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特困供养人员和重点优抚对象实行全额资助,对其他救助对象,可视财力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保)资金(具体资助

5、标准由枞阳县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商定)。(二)实行医前、医中救助。对于医疗救助对象患有疾病,持有转诊证明在异地就诊而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困难家庭,由患者或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可给予医前救助2000元,待医疗终结后再予结算;对符合医疗救助政策、住院后无力继续维持治疗的,由患者或亲属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提出书面申请,可按照不超过年最高救助限额的30%,予以医中救助,待医疗终结后再予结算。救助对象应及时申请办理医疗救助手续,未及时办理的下一年度不予救助。

6、(三)住院救助。稳步推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在“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持本人身份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出院时在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窗口直接办理。未经过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及对低收入家庭等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中的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可申请手工救助。对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按其原定救助标准从临时救助资金中予以救助。1、起付线: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实行零起付线救助;其他救助对象经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

7、,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自付住院费用达到8000元的给予救助。-9-2、比例和限额: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或大病补充保险、大学生医保省级调剂金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后,符合规定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及标准为:⑴特困供养人员按90%的比例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金额15000元。⑵低保对象和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按70%比例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低保对象为6000元,重点优抚对象为5000元;⑶低收入家庭等其他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年度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8000元的部分,按70%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年最高救助限

8、额4000元;⑷对未参合、参保的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住院自付费用,民政部门在扣除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应给予保障部分后,按5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累计救助限额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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