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杠杆收购在我国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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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杠杆收购在我国的应用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对于杠杆收购的概念、参与者和操作流程进行了阐述,进而指出其目前在国内发展应用缓慢的现状,接下来对这一状况的成因进行了详细深入的剖析,最后给出了相关解决对策,并结合当前我国政策环境给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杠杆收购现状原因对策    所谓杠杆收购(LeveragedBuy-out,缩写为LBO)是企业兼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实质在于举债收购,即以债务资本为主要融资工具,通过目标企业的大量举债来向股东买公司股权,而这些债务资本大多以被并购企业的资产为担保而获得。杠杆收购的主

2、要参与者为出让方、标的企业、收购方和资金提供方等四方。其主要操作过程如图1所示。    杠杆收购于20世纪60年代首先出现于美国,随后风行于北美和西欧。最初只在规模较小的公司中进行。但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银行、保险公司、风险资本等各种金融机构的介入,杠杆收购交易得以快速发展。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杠杆收购这一在国际上已然非常成熟的资本运作手段,即使在当前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企业并购此起彼伏的形势下,仍然未能被普遍接受和广泛应用。这就有必要对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加以探析进而谋求解决之道。  7  杠杆收购在我国发展

3、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思想观念禁锢  由于杠杆收购主要是运用财务杠杆加大负债比例,从而使收购方以较少的股本投入(一般约占10%)融得数倍的资金,对目标企业进行收购或重组,很容易会被人们与传统观念中的“空手套白狼”对等起来。然而,杠杆收购与“空手套白狼”有着本质的不同。  1.从收购方的角度而言。杠杆收购中的收购方往往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具有高效的管理团队,有着明确的战略发展规划,能够为标的企业带来足以偿还举借债务的盈利能力和盈利前景,其往往由于暂时的资金短缺,或者在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和资本结构等多种因

4、素的基础上而做出的选择。成功的杠杆收购将在实现收购方资产和业务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实现出让方的成功套现和资金提供方的合理回报。而“空手套白狼”者则完全不同,他们几乎不具备或只有有限的资金实力和经营能力,出于投机的目的,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取得出让方和资金提供方的信任,骗取收购资金实施收购,并在此过程中牟取利益。由于其收购目的不在于使标的企业产生盈利偿还债务并进而取得投资收益,因此往往给标的企业和资金提供方造成极大的损失。  2.从出让方的角度而言。杠杆收购中的出让方对于收购方往往是有主动的出售意向,买卖双方具有相互选择的过

5、程,沟通较为深入,信息充分共享。而在“空手套白狼”7的过程中,出让方往往由于收购方的故意,而无法正确对于收购方作出判断,进而接受收购方所提供的不真实信息。  3.从资金提供方的角度而言。银行或者专业的投资机构在提供资金之前,往往会对收购方的资信进行全面专业的尽职调查,只有符合一定标准的收购方才能取得资金支持,而在提供资金的同时一般也会约定明确的资金偿还或退出计划。此外,收购过程中及收购完成后,资金提供方还会对于资金的使用和标的企业的后续经营进行动态追踪。因此,在杠杆收购中资金提供方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经验是完全有能力控制后

6、续风险的。而“空手套白狼”中的资金提供方往往不是专业的投资机构,或者出自于当事人的主观蓄意或不作为。  简而言之,企业并购中的“空手套白狼”很大程度上属于诈骗的范畴,但只要出让方能够在前期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同时资金提供方能够恪守行业准则和职业操守,这种现象是很容易杜绝的。  (二)法制不健全  虽然我国近年来已经极大的缩短了立法周期、加快了立法的速度,但在一些领域,比如在投融资方面,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仍然突出。具体到杠杆收购而言:  1.现有法规更新滞后,使银行资金无法直接参与杠杆收购。根据中国人民银

7、行1996年颁布实施的《贷款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借款人的限制”规定: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收购方显然无法直接通过标的企业举借银行贷款用于收购对价的支付。7  2.标的企业未来收益无法通过立法得以保障,加大收购资金投资风险。杠杆收购在国外也经常被运用于基础设施领域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运营-移交)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转让-运营-移交)项目融资中,如路桥、污(净)水处理厂和电厂等项目的并购。依据特许经营权协议,此类项目

8、在特许经营期内(一般在30年左右)通过对项目运营,可以获得稳定的现金流。而稳定的未来收益恰好构成杠杆收购举债融资的天然保障。在实施英美法系的国家中,项目未来收益即对于特许经营权协议中政府的“购买义务”的履行,是以项目立法的形式进行保障的。然而,在我国当前显然还无法实现项目立法。这使此类项目的未来收益完全取决于项目所在地的政府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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