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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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宪政问题的一些看法2013年06月09日15:46:50来源:红旗文稿    西方资本主义的宪政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究竟是好的、有益的东西?还是不好的、甚至有害的东西?它是否适合中国国情?要科学地认识宪政问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对之进行分析。    一、资本主义宪政的由来、内涵、本质及其实质    据《不列颠百科全书》解释,宪政的涵义主要有两个:一是指君主立宪,一是指宪制政府。该百科全书还考证,最早在著作中使用君主立宪一词的是英国人约翰·洛克,时间大体在17世纪后半期。最早使用宪制政府或立宪主义等词的是在1

2、9世纪初的法国、葡萄牙等国。宪政的历史起源则被追溯得更为久远。1869年11月,恩格斯在《高德文·斯密斯<爱尔兰历史和爱尔兰性格>一书札记》中,提及英国学者亨·哈勒姆1827年分两卷在伦敦出版的《自亨利七世即位至乔治二世逝世的英国宪政史》一书,把英国的宪政史追溯到了15世纪晚期。(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750页)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君主立宪政体的国家,因而也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18世纪后半期,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彻底废除君主制国体,代之以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1875年最终确立)。之后,不少国家的资产

3、阶级在取得本国革命胜利以后,纷纷确立了以民主共和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政治制度。面对这种潮流,为避免遭历史淘汰的命运,传统的宪政思想开始吸收共和制的人民主权等观念,并逐渐演变成当今西方关于宪政的诸多解释,如提倡分权、民主、法治,以宪法法律体系约束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等。    在宪政的产生和发展历程中,宪法扮演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宪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689年英国通过的《权利法案》、1787年美国制定的《美国宪法》以及1789年法国颁布的《人权宣言》,是西方确立君主立宪和民主共和制度的重要文献,在西方宪政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现代西方宪政

4、制度的政治与法律基础。    如何看待西方的宪政及宪政制度呢?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一个基本道理,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的生产方式、经济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社会的政治、法律、道德等,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制度。科学地解释社会的政治法律现象、政治法律制度,必须从社会的物质生产方式和经济基础出发。马克思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

5、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同上书,第143页)恩格斯也明确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488页)    从上述原理出发,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论述了法的起源、实质等问题,指出法同国家一样,都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阶级矛盾、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的利

6、益和社会统治秩序,往往以整个社会代表或国民普遍意志的名义,以国家的暴力机器为后盾,制定并颁布社会成员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和行为准则,如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等,以规范并约束人们的行为。法作为阶级统治的工具就应运而生了。这是法的阶级实质,也是它的本质。    宪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才开始出现的,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成果。为了从根本上约束君权和规范全体国民,资产阶级需要制定一部国家总的章程,一方面明确国家政权的性质(反封建)、社会的根本制度(资本主义)以及政权的组织形式(多党制、议会民主、三权分立等),以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和社会中的地位与

7、相互关系,另一方面为具体法律的制定提供依据和准绳。这个总章程或总法就是宪法。    伴随宪法等而来的是资本主义的法治观念。在资本主义以前的社会,虽然也存在法及法的现象,但无论是奴隶制时代的法律还是封建制时代的法律,在形式和实质上都只约束被统治阶级而不约束统治阶级(虽然也有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的规定),奴隶主或封建主都明确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统治权高于法权,阶级特权凌驾于法权,法不具有至上地位(这样的社会可被称为人治社会)。到了资本主义时代,人类的法治观念有了很大进步。法的阶级实质没变,但至少在形式上把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纳入法所适用和约束的范

8、围,并在政治上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个人、团体或组织享有超越或游离法律之上、之外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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