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重点法条祥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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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的制定、公布、实施与修改细则的制定、公布、实施、废除与修改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第306号令,自2001年7月1日实施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根据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二十二条本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2年12月21日中国

2、专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一、职务发明的界定影响职务发明创造界定的因素1.单位的职工首先,做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应是申请专利的单位的职工。这些“完成发明

3、创造的人”是指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其次,本条所称“单位”,既包括法人单位,也应包括非法人单位。另外,本条中的“本单位”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临时工作人缘,例如从其他单位借调、聘请来的人员。虽然这些人员的编制和工资关系在其他单位,但借调单位、聘用单位实际上是把他们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的,所以在完成该单位所分配工作的情况下,应当视为本单位的工作人员。2.职

4、务发明创造有两类:(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2)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3.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R11)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印染厂搞图案设计的设计师,他所设计的新花纹图案就是职务设计。(2)虽然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作无关,但是属于在执行本单位分配的专门任务时完成的发明创造。例如,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是搞机床设计,单位临时派他去进行一项新型绘图桌椅设计,他做出的有关发明创造也是职务发明创造。(3)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之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

5、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这里的物质技术条件,应当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技术情报或技术资料(单位图书馆或资料室对外公开的情报或资料不包括在内)等。此外,对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应当是完成发明创造所不可缺少的。少量的利用或者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没有实质帮助的利用,应不予考虑。关于上述约定原则,应当注意:(1)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应当4限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适用本规定;(1)这种约定应当有书面的合同;(2)本条不应理解为可以随意将职务发明通

6、过合同“合法”地转变为非职务发明。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一、合同优先原则合作或者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适用合同优先原则。二、未签订专利权属合同的情况合作: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创造人所在的单位或个人;委托:完成方(受托方)享有权利。三.共有权利要求的行使凡办理涉及共有权利的手续,如提出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撤回专利申请和放弃

7、专利权等,均应当由全体共有人在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由全体共有人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合同法相关规定第三百三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

8、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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