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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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条公有房屋所有人和公有房屋使用人必须饺遵守《条例》和本细则,接受市、区、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第五条歹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规章草案减,制定规范性文件;41/41负责本市公连有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负责て对区、县房管机关的业务领导;训负责对公有房屋经营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对市属局级以上单肉位、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机构、部队设墟置的公有房屋经营机构的资质审查;嘹负责对危险房屋的审定和对危险房屋震鉴定单位的资质审查;41/41汇总公有钽房屋资料,编制公有房屋统计报表;蓄负责调

2、整市属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辍位的办公、业务用房;负责对公勹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会捍同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对迁建单位原址房屋及场地进行调整;负责优秀椰近代建筑保护的管理;41/41对违反《注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受芊理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其他行政职责。第赜六条区、县房产管理局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庚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41/41执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藻、规章以及市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区域内公有房屋产权、产唢籍管理;对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经钽营机构或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本细则第五条第项以外的公有厄房屋经营机构的资质审查;审定垓委

3、托范围内的危险房屋;41/41按市房钫管局的要求收集、汇总本区域内的公有房晏屋资料,填报统计报表;负责对赆公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琪负责本区域内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日常管溅理;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碎行政处罚。41/41第七条所有人自行使6用房屋,应指定部门负责使用管理。所有人出租房屋,应设置经营机构或委各托其他房屋经营机构代理经租。但出租房痪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也可指」定部门负责经营。房屋经营机构祚应建立房屋经租帐户,并配备必要的经租赁业务人员、维修养护人员;经租大楼公寓怪的房屋经营机构还应配备电梯驾驶人员。钽具体配备标准由市房管局另行规定。滞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应按庋

4、市房管局的规定统一设置房屋经营机构。41/41第八条设置房屋经营机构的单位应向市或区、县房管局办理申请登记。其中芸,设置房屋经营机构的市属局级以上单位祷、中央和外省市单位在沪机构、企业以及蔷部队向市房管局办理申请登记;设置房屋睛经营机构的其他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表县房管局办理申请登记。未按规立定设置房屋经营机构的单位不得出租公有⒔房屋。第二章权证管理曼第九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捅。41/41所有人应向房屋登记发证机关郎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发枞给《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房屋ズ应由房屋共有人共同向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所有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分别发6给《房屋共有权证》;

5、按份共有的应在《舢房屋共有权证》上注明房屋所有权份额。所有人为偿还债务将房屋抵押给债聋权人而在房屋所有权上设定的他项权利,窕债权人应会同所有人向房屋登记发证机关靼申请他项权利登记;经审查确认,发给债莺权人《房屋他项权证》,并在该《房屋所英有权证》上注明他项权利的内容。《房屋恧他项权证》随着他项权利的消失而撤销。41/4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卤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是房屋所有权和槔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由市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统一印制、颁发。第十条所悱有人出卖、出租房屋,申请扩建、改建、黉加层、拆除房屋,办理房屋的交换、调拨、投资、分析、合并等产权变更手续以及欢抵押、保险等事宜,须凭《房

6、屋所有权证管》或《房屋共有权证》。全民所有房屋所党有人在处分其房屋时,还须按规定报其上狃级主管部门批准。共同共有房屋出卖时,须征得所有共有人的同意。按份氦共有房屋的所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出卖,但出卖时,其他共有人在同鸱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41/41第冷十一条下列公有房屋所有人应向市房屋登冁记发证机关申请登记:部队所有轾的房屋;市属局级以上机关所有实的办公房屋;市房管局直接管理牾的出租给涉外单位、部队、市级机关使用的房屋;单位购买的市区私有房臂屋;41/41单位购买的市区非居住公有擦房屋。其他公有房屋的所有人向籼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申速请登记。第十二条公有房屋

7、所有趁权登记,以及房屋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遴,必须持法人资格证明和房屋所有权来源髅的证明,按下列规定办理:新建舱、扩建、改建和加层的房屋,须提交建设ぽ项目批准文件、建筑工程执照和建筑竣工埂图纸等资料,在房屋竣工验收接管后的三个月内申请登记。41/41购买、交换产餮权的房屋,须提交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查蝼批准的文书,自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昂登记。调拨和投资入股的房屋,嬴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调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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