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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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正)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0129  【实施日期】199102011991年1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2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8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城镇公有房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有房屋附属设施是指公有房屋街坊内的道路、下水管道、污水管道、路灯、绿化及围护设施等。但由市政、电力部门管理的除外。  

2、第三条地处农村的全民所有和属于城镇集体所有的房屋,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市区、建制镇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农村(包括非建制镇)的房屋。  第四条公有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所有人)和公有房屋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细则,接受市、区、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  第五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拟订本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本市公有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  (四)负责

3、对区、县房管机关的业务领导;  (五)负责对公有房屋经营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六)负责对市属局级以上单位、中央及外省市单位在沪机构、部队设置的公有房屋经营机构的资质审查;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

4、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七)负责对危险房屋的审定和对危险房屋鉴定单位的资质审查;  (八)汇总公有房屋资料,编制公有房屋统计报表;  (九)负责调整市属局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  (十)负责对公有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十一)会同市规划、土地管理机关对迁建单位原址房屋及场地进行调整;  (十二)负责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管理;  (十三)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十四)受理行政复议案件;  (十五)法律

5、、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其他行政职责。  第六条区、县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管局)是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公有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房管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本区域内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  (三)对本区域内公有房屋经营机构或部门进行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四)负责本细则第五条第(六)项以外的公有房屋经营机构的资质审查;  (五)审定委托范围内的危险房屋;  (六)按市房管局的要求收集、汇总本区域内的公有房屋资料,填报统计报表;  (七)负责对公有

6、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核;  (八)负责本区域内优秀近代建筑保护的日常管理;  (九)对违反《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第七条所有人自行使用房屋,应指定部门负责使用管理。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

7、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所有人出租房屋,应设置经营机构或委托其他房屋经营机构代理经租。但出租房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下的,也可指定部门负责经营。  房屋经营机构应建立房屋经租帐户,并配备必要的经租业务人员、维修养护人员;经租大楼公寓的房屋经营机构还应配备电梯驾驶人员。具体配备标准由市房管局另行规定。  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公有房屋,应按市房管局的规定统一设置房屋经营机构。  第八条设置房屋经营机构的单位应向市或区、县房管局办理申请登记。其中,设

8、置房屋经营机构的市属局级以上单位、中央和外省市单位在沪机构、企业以及部队向市房管局办理申请登记;设置房屋经营机构的其他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局办理申请登记。  未按规定设置房屋经营机构的单位不得出租公有房屋。  【章名】第二章权证管理  第九条公有房屋实行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所有人应向房屋登记发证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经审查确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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