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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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8.27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2013年6月)1目的为规范车辆公告产品检验的同一型式判定,制定本条件。2适用范围2.1实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的车辆产品。2.2包括《公告》管理所要求的全部强制性检验项目。2.3本条件仅作为公告产品强制性标准检验方案技术审查的依据,不作产品一致性核查等其它用途。3定义3.1同一型式——指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对应某一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其特性不低于另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而后者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对于车辆整车产品,已经实际检验的车型也称为基础车型。3.2按照检验对象不

2、同的特性,同一型式判定可分为对系统、部件的判定。3.3不同车型之间或同一车型由于不同的选装都有可能存在同一型式。4同一型式判定原则4.1同一型式判定需在基础车型上引出。4.2完全相同的系统或部件,如适用的强制性标准发生变更或标准虽未变更但要求实施的内容有增加时,不能视为同一型式。4.3标准或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条件明确规定了应该相同的量值,可以考虑制造误差和测量误差的因素。4.4对于部件(指有强制性标准单独要求的部件),如结构、功能不同,或生产企业不同,或规格型号不同,不能判定为同一型式。4.5对于同一企业完全相同的产品同时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商标时,可视为同一型式。2013.8.27对

3、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要其生产场所通过了相应的准入审查(生产条件考核)并获得了批准,允许企业以任一生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其它生产场所的同一产品不再要求进行试验。4.6在本技术条件中要求规格型号相同的部件或系统,由于某种原因,其规格型号的变更确实与强制性标准所要求的特性无关时,应附加书面证明材料加以说明。当理由和证据充分时可视为满足要求。4.7某一车辆产品的系统或部件,当其最不利状态或最极端条件下的特性已经实际检验证明符合该强制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尽管不符合本技术条件中规定的某些条款,也可视为满足要求。4.8采用二类底盘或整车经

4、改装作业后完成的车辆,如其最大总质量及轴荷参数均符合二类底盘或整车规定的技术条件,则其整车排放、制动、转向、噪声、油耗、限速装置项目可以与原二类底盘的车型或整车视为同一型式。5汽车产品同一型式判定条件5.1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常温下冷起动)GB18352.3-2005l发动机下列基本特性、参数与部件相同:发动机生产企业;燃料种类;点火方式;供油方式;进气方式;冷却方式;燃烧室结构(燃烧室和活塞顶示意图);气缸排列型式;缸心距;气缸数;进/排气阀数(每缸);排量;2013.8.27压缩比;缸径/行程;功率/转速;怠速转速;中冷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增压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喷油泵规格型号与

5、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调速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喷油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仅对压燃式发动机);ECU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包括软体和硬件;LPG/NG燃气发动机燃料供给方式;LPG/NG压力调节器或蒸发器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LPG气化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LPG/NG混合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LPG/NG喷射装置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l排气污染控制装置下列基本特性、参数和部件相同:催化转化器及其催化单元的数目;催化转化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催化转化器的作用型式;贵金属总含量相同或增加;贵金属比例(指各贵金属占总贵金属比例,以下同);载体(结构、尺寸和材料);载

6、体生产企业;涂层生产企业;孔密度;催化转化器壳体的型式;催化转化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颗粒物捕集器的尺寸、形状和体积;颗粒物捕集器的型式和结构;2013.8.27载体(结构、尺寸和材料);载体生产企业涂层生产企业再生方法或系统;颗粒物捕集器安装的位置(在排气管中的位置和基准距离);氧传感器规格型号;氧传感器安装位置;压差传感器规格型号;(适应柴油EGR)空气喷射系统(即:有/无);EGR装置特性(或规格型号与生产企业相同)。l驱动型式相同;l变速器型式相同;l允许基准质量不同,对第一类车,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应为基础车型的相邻较大二级或任何一较小级;第二类车

7、,车型的基准质量对应的当量惯量为基础车型的任何较小级,且基础车型测得的污染物质量在该车型所规定的限值之内;l允许总传动比不同,但每一档位传动比与基础车型相比变化≤8%。注:①驱动型式分为:两驱、非全时四驱(有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驾驶员可以根据工况选择驱动方式)、全时四驱(无两驱和四驱手动切换键);两驱和非全时四驱的车型的I型试验方法相同,试验结果可以互相视同,全时四驱的车型试验结果只能视同全时四驱车型。②对于M1类车,由于车身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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