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三中古欧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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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世界文化史◆专题三、中古欧洲文化一、中世纪文明的生长1、大侵袭与大毁灭中世纪文明的起点是以一场大侵袭和大毁灭为前提的。当罗马以帝国的姿态,把地中海划为自己的内湖,傲视三大洲的时候,根本无视周边蛮荒之地的存在,但最终它苦心经营的帝国大厦却被蛮族人夷平,刹那间成为一片废墟。罗马帝国由盛而衰的表现是多方面的,如政治上的混乱和动荡、经济上的崩溃(农业萎缩、商业衰退、城市萧条、财源枯竭)、文化的衰败和世俗风气的江河日下等。至罗马后期,罗马内部发生的危机,只有靠外力来冲击和毁灭才能开创一个新的局面。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历史步入了中世纪2、罗马的遗产日耳曼蛮族以其强大的攻击力

2、和渗透力,把庞大的罗马帝国变成一片废墟,但是,打成废墟并不意味着变得一无所有,罗马帝国所留下的遗产,成为中世纪文明发展的源泉之一。罗马文明对中世纪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经济方面、政治和法律方面、还有意识形态方面。从经济方面来看,中世纪经济的特点是以农村经济为主,主要形式是以自给自足为特点的庄园制大地产。这种庄园经济并不是日耳曼人带来的,也并非中世纪突然出现的一种新生事物,在罗马帝国后期的经济结构中可找到它的源头。罗马帝国后期的大地产制度同中世纪的庄园制度有很大的相似性,实际上,中世纪的庄园制度是对罗马大地产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罗马的大田庄主要使用奴隶劳动

3、,而中世纪庄园则主要使用农奴和隶农,这只不过是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已。从意识形态方面来看,在中世纪,基督教会一统天下,成为整肃人们思想、伦理、道德的权威,正是由于基督教会的存在,才使政治上纷乱的中世纪西欧有了一种无形的凝聚力。前面我们通过三大宗教的学习,了解到基督教正是由罗马帝国确认和改造,并经由罗马而传递到中世纪的。基督教在罗马帝国灭亡后的留存,无形中把罗马文化的某些成果带入了中世纪。从政治和法律方面来说,罗马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也没有消失,而是找到了继承人,即东罗马帝国(拜占廷帝国)我们特别要强调罗马法的影响(《世界文化史·古代卷》P296-305):罗马不仅以威力统

4、辖天下,而且还善于以法律治理万民,在它从拉丁荒原上的一个小邦发展成为一个横跨欧亚非的大帝国的近千年时间里,罗马人逐步制定出了古代世界中最为系统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文化中最为辉煌最具天才性创造的一部分。产生及其演变:罗马法系指从罗马国家建立直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时期所有的法律,同时也包括东罗马帝国时期的部分法律。最早的成文法是《十二铜表法》,它成为罗马法发展的起点。此后,从罗马建国至公元前3世纪中叶,平民与贵族围绕着土地、债务及政权这三个方面展开了长期的斗争,并取得一系列法律成果,如《坎努里阿法案》、《李锡尼——塞克斯图法》、《霍腾西阿法》等,使得平民在政治、经济和

5、法律上取得了与贵族同等的地位,实现了公民内部形式上的法律平等。这一时期是罗马法学史上的市民法时期,又称公民法,是专门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也是早期罗马法的主要内容。它渊源于早期罗马社会的习惯及元老院、公民大会通过的决议。其内容主要包括罗马国家行政管理、诉讼程序、家庭关系等广大贩规范,涉及财产关系方面的并不多,其特点是具有城邦环境所造成的狭隘泊民族性和保守性及浓厚的形式主义等。从公元前3世纪中叶至46公元前1世纪这一时期,市民法仍在发展,并占主导地位,但罗马法亦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万民法在逐步兴起,即各民族共有的法律,它除了包括罗马法原有的部分规范之外,还吸收了与罗马人发生关

6、系的其他民族的一些法律规范。它摆脱了市民法的缺点,变得较为简洁、变通、灵活,而且它注重调整商品贸易、经济契约,更加适合奴隶制经济的发展。至公元3世纪初,市民法与万民法没有实际的区别。公元1-2世纪是罗马帝国的兴盛期,罗马法学亦随之达于鼎盛,在这一时期,罗马法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皇帝作为帝国的最高统治者,往往以敕令的形式发面许多法律文告,成为罗马法的一个重要来源;尤为重要的是,法学研究与法学家的活动日益活跃,从而有力地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公元3世纪之后,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罗马法几乎没有什么创新,但在法律的整理与编纂方面却贡献很大,特别是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期间。

7、体系与内容:从广义上说,罗马法体系包括公法体系与私法体系;从狭义上说,罗马法体系是指罗马私法体系,我们通常所说的罗马法即指罗马私法体系,它有以市民法为主干的三个组成部分,即市民法、最高裁判官法和万民法。(谢邦宇主编:《罗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为年,江平:《罗马法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关于罗马法内容,古罗马法学家盖优斯在《法学阶梯》中以权利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线索将其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后人也按此来分类。所谓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地位、各种权利的取得与丧失及家庭婚姻方面的法律规范。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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