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交〔2009〕57号)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丽交〔2009〕57号)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ID:15871479

大小:191.50 KB

页数:40页

时间:2018-08-06

(丽交〔2009〕57号)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1页
(丽交〔2009〕57号)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2页
(丽交〔2009〕57号)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3页
(丽交〔2009〕57号)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4页
(丽交〔2009〕57号)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丽交〔2009〕57号)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丽水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省交通厅《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活动及对其实施的监督管理,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依法承担公路水运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本细则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第五条-34-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他与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

3、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六条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监管”的工作原则。第七条丽水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市质监站)受丽水市交通局委托,承担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行业监管工作(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主要工作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参与起草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

4、督管理相关办法、制度。(二)指导协调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信息。(三)组织全市高速公路、国、省道公路、大中型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并组织抽查。(四)协助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交通局)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参与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根据市交通局委派参与对全市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

5、查、处理工作。(六)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34-(七)负责对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前安全生产条件的初步审查;负责对受监督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业绩进行评价。(八)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第八条各县(市、区)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制定辖区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相

6、关办法、制度。(二)指导协调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辖区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四)建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六)及时通报辖区内公路水运安全生产事故。(七)受理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八)组织开展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宣传、

7、培训教育、经验交流和科技示范活动。第二章 监督管理-34-第九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期为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交工验收完毕止。第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管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抽查,并及时发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附件1)。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要求

8、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责令立即排除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十二条市交通局及市交通质量监督站在检查时发现安全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安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以市交通局的名义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纳入市交通行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