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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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责任人:承办人(A、B)、科长、主管局长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

2、定工作。”三、条件和标准(一)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三)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并具有从事本项目工作1年以上经历。  通过计量行政部门组织的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三项考试。四、所需材料(一)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表一份;(二)首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需提交本人1寸证件照片1张及身份证、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三)增项和复核人员需提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  提交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核发的考试成绩通知单原件一份。五、受理承办人(A、B)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

3、;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对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B)自受理之日起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承办人(A、B)根据审查情况提出审查意见;(二)承办人(A、B)进行核查;(三)承办人(A、B)将有关材料交科长审核。科长审核后签字报主管局长签批,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四)承办人(A、B)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七、办理时限(一)受理: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

4、批结果;   (三)发证:做出审批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签发计量检定员证;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八、公开公示本制度原文及相关材料示范文本在齐齐哈尔市政府门户网站(www.qqhr.gov.cn)长期公布,结果在该网站上公示不少于7人工作日。九、监督检查执行《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齐齐哈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工作流程图附件: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工作流程图申请人领取并填写申请表上报申请许可的材料承办人(A、B)初审同意受理不予受理说明理由

5、承办人(A、B)核查不予许可准予许可、发证、并通知申请人公示科长审核主管局长签批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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