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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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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二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借款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出质人: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地址:质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支行地址:鉴于(下略为“借款人”)与贷款人(即质权人)于年月日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下略为“借款合同”),为保障贷款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以下述质物出质,并赋予质权人第一受偿权。就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兹遵守。第一条质押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名称:数量:金额:到期日:权证编号:其他事项:1.2本合同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
2、及于其孽息。1.3出质人是个人的,如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出质人是法人的,若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第二条债权担保2.1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根据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币种)合计(大写金额)元整的贷款本金,贷款最终到期日为年月日。2.2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由于还款造成的东方卡信用透支本息、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诉讼费、拍卖费用
3、、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借款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贷款人宣布提前到期的情势。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及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质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质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借款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2.3担保性质(1)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借款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
4、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2)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本质押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借款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无效或可撤销。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贷款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出质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第三条陈述与保证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3.1出质人(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
5、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质人(法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2出质人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出质人签字代表是经过授权的,本合同的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3.3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3.4出质人保证对质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若质物为多人共有,则所有共有人完全同意该项质押并将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提交质权人并获得质权人
6、认可,本质押合同签署时,该质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质押、托管,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3.5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未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质物。第四条约定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4.1质物由质权人保管,保管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4.2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但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物。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4.3出质人
7、的行为足以使质物减少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停止其行为、恢复质物价值、采取积极措施防止质物价值减少,或者提供价值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4.4非出质人的行为致使质物价值有减少或有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经质权人认可的担保或其他补救措施。4.5因本合同所发生的费用均由出质人承担,质权人有权从其处分质物所获的款项中直接扣收。4.6质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行使质权后,如果质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务而出质人为第三人的,出质人在此承诺对未获清偿的债务与借款人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4
8、.7其他约定事项:第五条违约事件及违约救济5.1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出质人违约:(1)借款人构成借款合同中任一违约事件的。(2)出质人在本合同第三条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不真实的、不准确的或不完整的。(3)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任一约定事项。(4)出质人(自然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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