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 个贷 综合授信质押合同

浦发 个贷 综合授信质押合同

ID:14580332

大小:115.5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7-29

浦发 个贷 综合授信质押合同_第1页
浦发 个贷 综合授信质押合同_第2页
浦发 个贷 综合授信质押合同_第3页
浦发 个贷 综合授信质押合同_第4页
浦发 个贷 综合授信质押合同_第5页
资源描述:

《浦发 个贷 综合授信质押合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附件6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综合授信/个人借款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出质人:身份证号码:企业代码:地址:质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支行地址:鉴于(下略为“债务人”)与授信人/贷款人(即质权人)于年月日签署的个人综合授信合同/个人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系单笔合同,其项下不会在出现一系列分合同,此处是否应该是额度合同?请自行确认。【编号:】(下略为“总合同”),及将按本合同第2.1条规定的期限和债权额度签署的一系列综合授信额度支用协议/分借款合同(下略为“分合同”),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出质人愿以其有处分

2、权的财产作抵押,并赋予质权人第一受偿权。就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条款如下,以资遵守。第一条质押1.1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名称:数量:评估金额:到期日:权证编号:其他事项:1.2本合同的效力除及于上述质物外,还及于其从物、从权利、物上代位权、附着物、附和物及孽息。1.3出质人是个人的,如出质人死亡,在贷款未全部清偿前,质权人仍就质物享有质权,出质人的继承人就此无权抗辩;出质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若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不

3、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第二条债权担保2.1主债权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是由质权人向债务人提供根据与债务人的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的期限内签署的一系列分合同之规定向债务人连续提供的贷款本金,及上述期限内债务人在总合同项下为其他贷款提供担保所形成的或有债务。上述贷款本金和或有债务的最高余额不超过________(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金额),若在上述期限内总合同发生

4、变更或签署了补充协议,则贷款本金和或有债务的最高余额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2.2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所担保的范围除了上款所述主债权外,还及于由此产生的一切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可能发生的诉讼费、拍卖费用、变卖费、通知出质人费用以及其他的合理费用)。本合同所称“到期或届满”包括但不限于(1)总合同或分合同中规定的正常到期(2)总合同或分合同中约定的每次分期还款(3)被质权人宣布总合同或分合同项下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势。债务人未按总合同或分合同约定履行分期还款义务及贷款被宣布提

5、前到期均视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押权人可以在质押期间内随时要求质押出质人承担担保责任,出质质押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所欠债务的有效凭证以质权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2.3担保性质(1)质权人对质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时无须首先或同时向债务人或其它担保人追索,出质人以第一债务人的身份直接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并放弃一切抗辩权。(2)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是独立的、不可撤销的、持续的担保。本质押合同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总合同或分合同无效或可撤销而

6、无效或可撤销。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不因债务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死亡或其他任何原因而有所改变,也不因质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总合同或分合同、质权人同意贷款展期、重组、出质人发生任何变故而改变。第三条陈述与保证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并在本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3.1出质人(自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质人(法人)是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2出质人签字是真实有效的,出质人签字

7、代表是经过授权的,本合同的各条款均是出质人真实意思表示,对出质人具有法律约束力。3.3出质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出质人所应遵守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裁决及命令,也不与出质人的章程或其签署的任何其他合同、协议或承担的任何其他义务相抵触。3.4出质人保证对质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若质物为多人共有,则所有共有人完全同意该项质押并将同意质押的书面证明提交质权人并获得质权人认可,本质押合同签署时,该质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质押、托管,也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3.5在总合同和分合同项下的

8、贷款本息未清偿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处置质物。第四条约定事项出质人和质权人进一步约定如下:4.1质物由质权人保管,保管期间质权人应当承担谨慎保管义务。在被担保债权收回之前,出质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回、使用或代管质物。4.2被担保的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以前,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处分质物;但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可以以质权人认可的方式和价格依法合理处分质物。出质人处分质物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被担保的主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