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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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疗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持续改进,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质控中心是指由吉林省卫生计生委或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对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相关专业医疗质量进行管理与控制的组织。第三条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质控中心的规划、设置、管理与考核,指导全省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对专业质控结果进行系统内和社会公示。第四条各市(州)卫生计生委根

2、据辖区实际情况,参照设置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控制中心(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相关专业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市(州)质控中心接受相关专业省级质控中心的业务指导。第五条—7—省级质控中心与市州质控中心共同组成全省医疗质量控制网络,实行省市二级管理,覆盖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过建立与完善质控网络和标准体系,实现医疗质量管理同质化、科学化和精细化,不断推动相关专业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第二章设置和职能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我省医疗管理需求,设立相关专业类别质控中心。省级质控中心采取委托、指定和申报遴选等方式确定。原则上,同一专业只设一个质控中心。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

3、要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承担省级质控中心工作的申请:(一)三级甲等医院或具备相应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医疗机构;(二)所申请专业综合实力较强,在全国或省内具有明显优势,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省内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三)所申请专业有完善的诊疗技术规范和质控标准、程序等相关规章制度,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四)具备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设备、经费和必要的专(兼)职人员,有条件承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任务。第八条质控中心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本专业的学科带头人,在全国或本省有较高学术地位和威望,担任或曾经担任

4、国家或省级学会、协会相应专业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员;—7—(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申报时年龄不超过56岁,身体健康,有开展质控中心工作的时间保证,能够胜任本专业质控工作;(三)熟练掌握医疗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相关管理技能,两年内未受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四)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医疗机构申请成为省级质控中心挂靠单位时,应当向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二)本单位相关专业医疗质量控制工作开展情况;(三)本单位相关专业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情况

5、;(四)拟担任质控中心主任的资质条件,负责具体质控工作的专(兼)职人员数量、资质条件;(五)拟开展相关专业质控工作的思路和工作计划;(六)本单位对承担质控中心工作的意见和提供支持情况;(七)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不予受理。第十一条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省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专家委员会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答辩和—7—现场审核。评审专家按系统均衡、单位回避的原则进行遴选,一般为单数,其中管理专家半数以上。第十二条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拟同意成为省级

6、质控中心挂靠单位的医疗机构及质控中心主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第十三条省级质控中心的主要职责:(一)拟定相关专业本地化的质控程序、标准规范、制度和计划,并指导贯彻执行;(二)经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定期对下级质控机构和各医疗机构进行巡检和考核,对外发布专业考核方案、质控指标和考核结果;(三)协助各级医疗机构逐步组建相关专业质控网络,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质控机构开展工作;(四)推进全省相关专业信息化建设,建立相关专业的信息资料数据库,质控档案和台账等;(五)拟定相关专业人才队伍的发展规划,组织对省内各级

7、医疗机构专业人员培训;—7—(六)对相关专业的设置规划、布局、基本建设标准、相关技术、设备的应用等工作进行调研和论证,形成质控报告,为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决策提供依据;(七)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条全省医疗机构应密切配合质控中心的质量控制工作。第三章运行和管理第十五条各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副主任由主任提出人选,请示省卫生计生委或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意后成立质控中心成员组。成员组设专(兼)职秘书1名,负责质控中心日常工作。第十六条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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