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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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双向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分裂情感障碍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会功能严重损害。根据《中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02-2010年)》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机构与职责    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领导与协调机制,联

2、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有: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协调组织,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1.2卫生行政部门    1.1.2.1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

3、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逐步扩展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实施范围,开展专项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3)组织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建立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    1.1.2.2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4、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承担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3)组织开展地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    (4)负责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5)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2.3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

5、)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安排、组建由区域内的地市级及以上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指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与县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基层医疗机构组成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开展重性精神疾病诊疗、双向转诊、社区/乡镇管理和康复工作。    (3)设立地市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以下简称地市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4)组织开展社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相关人员专业和管理的师资培训

6、。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6)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2.4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    (1)制订本区域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促进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机构和网络。    (3)设立县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精防机构),承担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管理工作。    (4)组织社

7、区卫生和乡村卫生等基层医疗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    (5)负责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质量控制,开展工作督导、绩效考核、评价。    (6)维持区域内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1.1.3医疗机构    1.1.3.1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1)地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主要承担:    A.门诊诊疗和急诊住院治疗服务。    B.对初诊严重患者、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城建城管监察

8、等部门转送的急诊患者、司法部门送诊患者、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急诊患者等提供诊疗服务。    C.根据知情同意(有地方立法规定的除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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