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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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开展好我省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2年开展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14号),以及有关商务部、省政府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要求,结合我省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家政服务体系建设主要包括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和家政培训两个方面。第二章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原则第一条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试点城市开展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培育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和支持

2、中小专业型企业建设。第二条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重点支持第三方企业采用现代信息和三网融合技术建设和完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家政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市民、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第三条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建设主要支持部分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加快连锁门店建设,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培训实操教室等服务设施和专业设备建设。第四条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建设主要支持一批中小专业型月嫂、婴幼儿早教和居家养老家政服务企业加快门店和员工暂住帮扶室改造,加强办公系统及服务管理系统建设,添置必要的电

3、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和专业服务设备。第五条支持标准原则上每个家政服务网络中心不超过300万元,每个大型龙头家政服务企业不超过150万元,每个中小专业型家政服务企业不超过30万元,且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第三章家政培训的支持原则第一条对由各地推荐,并经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确认的承办企业(机构)按照商务部《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完成家政服务人员培训并安排就业的,经当地商务、财政、工会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培训费补助。第二条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对家政服务人员培训经费按标准予以补助。我省培训补助标准:成都市按每人不超过

4、1200元给予补助,其他市(州)按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第四章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程序第一条商务部确定试点城市后,试点城市按照公开、公平、透明原则,进行公开招标,选择优秀企业为项目承办主体,遵循“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分配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并在网上公示。试点城市项目承办企业确定后,其商务主管部门应与承办企业就项目任务签订责任书。第二条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

5、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制定城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方案,并报送省财政厅(外事外债处)、商务厅(商服处),以便报部备案。试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实施工作的总体思路、具体目标,体系建设的具体内容和

6、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操作办法及实施步骤,项目安排及实施企业,投资总额、分项目投资额、已落实和拟落实的地方资金配套情况、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第三条专项资金下达后,试点城市财政、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企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和建设规范(见附件1、2、3)组织实施,并向省商务厅每月报送一次项目进展情况。建设中实施主体和内容等如进行调整,须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同意并报部备案。第四条项目完成后,实施主体向试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项目验收的报告,试点城市商务、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主体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初审意

7、见,并联合行文转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第五条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验收小组,对验收资料进行复审同时进行现场验收,现场核实家政服务网络中心、龙头企业和中小专业型企业申报材料,检查硬件、软件设施、功能、投资等到位情况;抽查部分门店的设施、功能、投资等情况。第六条对验收中存在一定问题的项目,由验收小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实施主体需在整改意见提出后3个月内完成整改。验收小组将对整改情况进行书面或现场验收。第七条省商务厅将对验收合格的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如公示无异议,由试点城市财政部门按财政预算管理级次下达资金。第八条省商务

8、厅、财政厅将验收合格、公示期内无异议的项目以公函的形式向商务部、财政部备案,项目验收材料由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分别留存备查。第九条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结束后,需向省、市商务和财政部门报送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效益评估,建立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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