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试点丨重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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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改革试点丨聚焦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之三:重庆篇  夏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同仁:大家好!很荣幸能够受邀参加第十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并就我院关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试点情况与大家进行交流学习。下面,我主要从三个方进行汇报我们院的情况。  一、我院实施改革的背景。我院所处的渝中区是重庆的“母城”,全区水陆域面积为23.71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2万,流动人口约100万人次。我院在编干警160人,平均年龄36岁。在实施分类管理改革前,我院实行“承办人建议、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审批”三级审批的办案模式,但随着检察职能的精细化和刑

2、事案件的高发态势,三级审批的模式已难以适应检察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推进改革势在必行。2002年我院被最高检确为全国首批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单位,我院踏上了改革探索的征程。2013年底,我院又被最高检确定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单位,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基础上,继续推进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试点工作。  二、改革试点的情况。一是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我院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事务官、检察行政人员三大类。我们又依照改革要求将检察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类,实行检察官员额制。根据我院出台的《检察官选任管理办法》,直接任命或选拔任命了41名检察官,占我院总人数的33%;检察

3、辅助人员81名,占检察人员总数的53%;司法行政人员22名,占检察人员总数的14%。  二是充分赋权予检察官。1.厘定了《检察官职权》。详细列明了247项权力清单。近三年来,我院刑检部门19名检察官共依法独立作出批捕决定4592人和起诉决定6413人,分别占批捕人数的96.7%和起诉人数的93.5%。2.将部分终局性的案件处理权适当赋予检察官。2014年,主要是将部分不批捕权和否起诉权下放至检察官行使。  三是制定了检察官办案组织岗位职责规范。1.规定了检察长、检委会委员等具有较高法律职务的检察官应当以亲历性方式参与一定数量的案件办理。2.明确了业务部门主任检察官的岗位职责。3.强调了检察官

4、在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法律文书审核、案件汇报、普通程序出庭等关键诉讼节点的亲历性。4.分清了检察官和检察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  四是建立了检察官晋升及监督考核机制。首先,出台了《检察职务晋升办法》,严格规范法律职务晋升工作,在《检察官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检察员的任命条件,严把检察员质量关。近三年,我院仅任命了6名检察员,基本实现了新任检察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其次,出台了《检察官评价暨执法档案管理办法》,确立了以法律素养、办案禽邑forthequalityofreviewsandreview.Article26threview(a)theCCRAcompliance,whetherc

5、opiesofchecks;(B)whetherdoubleinvestigation;(C)submissionofprogramcompliance,investigationorexaminationofwhetherviewsareclear;(D)theborrower,guarantorloans力、职业操守为内容和以检察官互评为机制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了以年度办案记录为载体的检察官执法档案。其三,制定了《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暨人员分类管理绩效考核办法》,根据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的不同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位的执法标准和责任,实行奖惩制度,有效增强各序列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6、 三、改革试点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建议。一是关于检察长和检委会的职责定位问题。目前改革就检察权在检察长或检委会与之间的运行关系进行了较大调整,赋予了检察官更大自主权。在赋予检察官更大执法办案自主权的背景下,检委会或检察长的工作职责应当从对案件的审批决定转移到亲自办理本区域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保证法律、政策在本区域准确适用上来,减少个案干预。同时,让其丰富司法经验在对检察官指导和监督中充分发挥作用。  二是关于内设机构整合的可行性问题。从我院改革的实践看,内设机关整合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且强行整合内设机构至少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行政事务无人承担。从目前的的现实情况上看,检察机关并

7、非纯粹的执法办案单位,日常工作中有相当一部分政治学习、培训交流、行政管理等事务,一旦取消内设机构,上述事务将无法落实。第二,对内影响晋升。在单独的检察官职务晋升序列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内设部门机构负责人几乎是干警唯一的晋升通道。相较于党政机关而言,检察干警的晋升本来就比较困难。试点一开始,就将干警本来就狭窄的晋升通道几乎完全堵死,影响干警参加改革的积极性。第三,不符合检察分工专业化的方向。  另外,关于检察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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