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政策【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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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即长沙市人民政府5号令)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8-2-17 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8-2-17执行日期:1998-2-17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删去"对征地双方直接责任人处以非法所得金额的30%以下的罚款"修改为"擅自提高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没收非法所得,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二)项中删去"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擅自缩小补偿、安置范

2、围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三)项修改为"上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除责令退赔外,可以按非法占用款数的20%至30%罚款"。二、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贪污私分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并作必要的文字修改后,重新发布。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199

3、1年12月20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8年2月17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拆迁房屋的管理,保障国家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拆迁农村房屋的,补偿、安置适应本办法,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长沙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征用土地的补

4、偿、安置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理本区、县(市)范围内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工作,但需要由市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的除外。第四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对被征地单位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地拆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用地单位、被征地拆迁的单位或个人应协调配合,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及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ofwork,relat

5、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初

6、步设计、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等有关文件,向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核,划定用地范围,并组织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依法商定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进行成片综合开发征用农村土地的开发单位,凭综合开发计划办理征地手续。第七条征地拆迁工作可以由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或者由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城建开发单位办理,也可以由用地单位自行办理。第八条征用土地一经批准,土地管理

7、部门应当将用地单位、征地范围、搬迁腾地期限等以征用土地通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从通告发布之日起,被征地单位在征用范围内应维护土地使用现状,不得抢建建(构)筑物和抢种作物,改变土地用途。第九条征用土地范围确定后,由市或区、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通知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公安等部门暂停办理向征地范围迁入户口和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手续。因出生、军人复转退、婚嫁等确需入户的,须经区、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在土地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腾地期限内,用地单位应与被征地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

8、。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规定各项补偿费和补助费金额、劳动力安置形式、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和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第十一条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必须经市或区、县(市)土地管理部门鉴证。第十二条用地单位与被征地单位对各项补偿费和补助费金额、劳动力安置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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