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ID:17162957

大小:17.97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08-28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_第1页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_第2页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_第3页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_第4页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

2、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    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    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 ofwork,relati

3、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第二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的委托    第五条 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

4、构进行。   第六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5、 (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ofwork,relation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rtycarefully".IsamustadheretotheindividualabsorptionTheprincipleofthed

6、evelopmentofamatureone,andstrictlyperformintheadmissionprocedure,topreventthePartymember   第七条 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   (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   (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   (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用途可能影

7、响房屋建筑安全的;   (七)毗邻的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   (八)经安全评估发现房屋建筑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安全鉴定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   有关行政部门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未按照规定对房屋建筑进行安全鉴定的,以及未按照规定对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进行安全评估、鉴定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所有权人依法委托安全评估、鉴定,拒不委托的,可以指定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鉴定,费用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ofwork,relation

8、ships,needandpossibility,putqualityfirst."Improvestructure",referspa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