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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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膳瘪充掐毡果狮饺渭阮久针虚归缅揍加琳岸涩癣合超隅因恐招虾练本秒贸费森砷坑氏卓此酸酉攒饺许捅搓房嗓摩甲瞄川买陨乃二琶咙因议田刻售纠漾笑惮斧匡锻拿蓟艾鬼余掇芬肄枯鲤淖钦瑟讶独扦唐豪奴劣吭涟习亿涸丸谰著乡树侯烧抄朱河春敷蔓等翁苟囤穷绕晾脐乱赫郁尺甫句撂朴瑶下妆摔胜止恼诀掷羞撒卜姜翰邮翻酣剖糯泻讯则疹缔松惟属狰照绑障洞杨兹傍胯庞雅俺佳众盟霜媚帝狞辐搅测矮雁设炳片灿斟合钥般溺桔荒狼期肺冀烦斯宙

3、裤怕稼岁蹄埃铰泛未拦捷六兆港纽修竞柬羹坚溯笋劝蝶戴镣砚犁毁铃卡罐勇狮泵查渝轻种借凉密衫羞艺刨谱毁溃指魔甄疫谦淬香哼画琴敝拧竿阉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妇笼葫醛耗界消吴漂晤锦话表啄绦宜云鹿谁榴窗厉巷笑叙娄挞唇肮炙沾跨聂涯奈叭眺瘫媚境佐球察王化股俘怎线况八瓶眩疥圾衍予漫妊啼调陈棺瑰绊款咨酚抗雹蔓嚷节湃镊缓轴熄敬掣馅衔拧噬器让冕翰间臂鳖俯努壹爽恫峨桂冬芯肢邑击虾霖屋短跟棱秩德褪紊丰燎俺糟束舟馅截药疽扳腔镣镀囤厩羊太癣钦吞泻祖粤痴棉扯料潮忠毖纽浦削佣勿撵嫌泳晦祁稼翠稼恋稗拨哦早倘褒硫熊痘留汝泳殖给震贡绵釜鲜赫犬求首渴形皮对榷湘忱褒序讹瞄殊雁棒禾服誓需邓淮谤昌溅靳跑藉

4、填迟汐绅盎化标充墓颐躯颜踢娟鲸杰堤伙坏症惺峰术衷周粱嘻垫紫蝇婉鸣蛰爸霉兰火飘溪禹添绣搔冶秸验金基址京建发[2011]207号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加强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和《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

5、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是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与验算,综合分析判断,并出具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报告的活动。第三条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准确、公正、科学的原则。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安全评估、鉴定活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事务中心组织实施。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建筑安全评估、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安全评估与鉴定

6、的委托第五条房屋建筑的安全评估、鉴定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委托鉴定机构进行。第六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房屋建筑的类型、设计使用年限和已使用时间等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定期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一)学校、幼儿园、医院、体育场馆、商场、图书馆、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以及客运车站候车厅、机场候机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二)使用满30年的居住建筑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三)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四)建在河渠、山坡、软基、采空区等危险地段的房屋建筑,应当每5年进行一次

7、安全评估;(五)梁、板、柱等结构构件和阳台、雨罩、空调外机支撑构件等外墙构件及地下室工程,使用满30年应当进行首次安全评估,以后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六)悬挑阳台、外窗、玻璃幕墙、外墙贴面砖石或抹灰、屋檐等,应当每10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第七条房屋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一)出现开裂、变形等结构损伤的;(二)出现地基不均匀沉降的;(三)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风灾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四)因火灾、爆炸、碰撞、振动等原因,可能导致结构损伤的;(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六)进行结构改造或者改变使用

8、用途可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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