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土地使用权与台湾地上权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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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大陆土地使用权与台湾地上权之比较关涛烟台大学教授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对我国民法物权制度的完善及房地产市场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其性质和内容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进一步完善。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的土地使用权相当于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1]而我国台湾的现行民法则承受了传统大陆民法中的地上权制度。因此,对我国大陆的土地使用权和台湾的地上权进行比较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  台湾民法中关于地上权的

2、概念,当时参与起草的史尚宽先生定义为:地上权是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作物及培植竹林树木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2]其他台湾学者的观点,也基本与此相同。追溯地上权产生的历史原因,是为了阻止土地所有权对地上物的附合,此处的地上物主要是指建筑物及其附属物。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中就有“地上物属于土地”的法律格言,其意是说,若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有房屋,则该房屋因附合于土地而属于土地所有人,房屋的建筑者不能取得所有权。现在看来其弊病是显而易见的,正因为如此,地上权制度才应运而生。由于土地和房屋之间具有客观上的

3、不可分性,所以房屋所有人与该房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应实行主体一致原则,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

4、bject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因而地上权如同土地所有权一样成为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基础权利。台湾民法中的地上权就是一种以拥有在他人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为目的的用益物权。  我国大陆现在的土地使用权是随着宪法第10条的修改而产生的,其内容集中表现在国务院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之中。根据宪法的规定,大陆的土地所有权不能交易,即不能进入市场,而房屋和土地之间具有不可分性,仅有房产的交易而无地产的交易不能形成真正的房地

5、产市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需要,我国确立了土地使用权制度。从民法的角度来看,土地使用权是民事主体在约定期限内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这里所谓约定期限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定的期限。我国大陆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原则,土地使用权以出让为主,划拨为辅,所以本文所称土地使用权专指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被国家征用后方可出让。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对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本文所称土地使用权的范畴,而具有人役权的性质。尽管从表面上看大陆土地使

6、用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包括对国有土地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等等,但究其实质仍然是为了阻止土地所有权对地上物的附合,若土地使用权缺乏这种作用,则对国有土地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的利益都将无从谈起。因此,就这一点来看,大陆的土地使用权与台湾的地上权基本相同,都是为了阻止土地所有权对地上物的附合。YibinCityCitytracktrafficplanningisYibincityregionalrangewithintracktrafficsystemofonceintegration,andcitytrackt

7、rafficalsoisYibinCityCityintegratedtracktrafficsystemintheofpart,foraccurategraspcitytracktrafficresearchofobject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二)  台湾民法根据取得原因的不同,将地上权的取得分为通过法律行为取得与通过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地上权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地上权的设定,二是地上权的让与。前者是原始取得,后者是传来取得。设定地

8、上权的行为是物权行为,其原因可以是买卖、赠与或遗赠。根据台湾民法第758条和第760条的规定,当事人间必须通过书面契约设定地上权,并经登记始生效力。地上权的让与即地上权人将其地上权让与他人的行为。根据台湾民法第838条的规定,地上权原则上可以让与,当事人也可以在契约中限制让与,但这种限制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如果限制地上权让与的约定未经登记,那么地上权人纵然违约让与,其让与行为仍属有效,只不过应负债务不履行的责任而已。[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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