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保制度建设 防范社保基金风险

加强社保制度建设 防范社保基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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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社保制度建设防范社保基金风险  摘要:社会保险基金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国家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险计划而建立起来的,是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核心。文章结合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探讨并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社保基金;问题;对策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正稳步从以解决现实问题为重点的初始阶段向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基金收缴、管理与发放各个环节的运作日臻完善。但社保基金监管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一、当前社保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   社保基金是整个社保工作的基石,由于数额巨大,需要有非常严密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来确保其安全运行。现行社保基金管理机构的财会部门实行岗位责任制。财会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主管、出纳、基金核算、管理服务费核算、财产物资核算、汇总报表、财务稽核等。出纳人员不得监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以及稽核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地方工作程序不完备,关键岗位和工作环节不设审核、复核或批准,权力缺乏制约。出纳人员往往监管现金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财务预留印章全部由一人保管,或分人保管但使用不严格;现金、票据和存单、债券等有价证券缺乏应有的核查、登记和管理,这就给某些工作人员挪用侵占社保基金提供了可乘之机。  社保基金财务运行制度的不科学,基金保值增值受影响   首先,社保基金开设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三个银行账户,各账户都存在相当数量的活期存款,又不能相互调剂,统一使用,无疑增加了资金成本,影响了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规定,财政部门应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双方共同协商的基础上,及时将基金按规定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存款。社保基金财务制度颁布前,社保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除留足一两个月的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但享有自主权,操作简便,效率高。现行社保基金财务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这个问题上推诿扯皮,影响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劳动保障部门将社保基金增值率作为一个重要指标考核各级社保经办机构,然而,现实中,社保经办机构并不真正掌握主动权,工作很难做。再次,财政部门将各险种的社保资金存入同一财政专户,在利息分配上,理应参照商业银行按各个险种存款的计息积数计算分配,但各地基本上都是平均分配或粗略估算分配,造成各项社保基金的利息不准确、不完整。  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监督工作不到位  社保基金监督是社保基金运行的主要保障,这一环节的缺失或不到位,严密的财务管理制度就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曝光的部分案例来看,一些地方擅自扩大基金开支范围,在基金中列支银行手续费等直接费用;个别地方为应急之用基金被垫支、调剂,或者直接被挪作他用,发现后以及时归还为查处标准,缺乏对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个别业务、财务人员以及部门领导利用工作之便截留、侵占基金,缺乏有效防范职务犯罪的控制手段和措施。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揽储任务,置国家法律法规不顾,擅自开设银行账户转存社保基金,并且存在公款私存的现象,造成了社保基金的流失。因此建立完善行之有效的社会监督体系势在必行。  二、加强社保基金财务制度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认真落实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要认真落实岗位责任制,完善业务流程,明确人员责任,关键岗位要合理设置人员,坚决规避出纳人员一人多岗等错误作法。要不断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财政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对严重违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社保经办机构要限期整改。  建立健全社保经办机构内部会计控制、审计制度   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强化内部管理,对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薄弱环节,有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征收、支付、货币资金管理等重要环节严格贯彻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等内部会计控制原则,从源头上防范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为发生。内部审计科室或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要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社保基金收支结存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防范违规舞弊现象发生。  加强纪检、财政和审计部门的外部监督力度  只有不断强化内外监督,才能最大程度地提高基金的安全完整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基金风险。特别是纪检、财政、审计部门的联合监督,建立对社保基金日常监管的长效机制,才能发挥外部监督的巨大作用。在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社保经办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有效实施;监督社保经办机构在社保基金征收、支付环节是否应收尽收,有无套取基金现象;监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是否保值增值。同时,加大基金收入环节审计力度,做到账账、账单相符,日清月结,交款单与基金入户日期必须一致,避免利息的流失与基金的临时挪用。真正实现社保基金在透明中运行,在阳光下使用。   参考文献:  1、王琳.我国社保基金运营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XX.  2、林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研究综述[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XX(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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