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关于几种特殊形态下抢劫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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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关于几种特殊形态下抢劫罪的认定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内容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出台后,结束了理论和司法实践界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长期纷争,但是对于“故意杀人后趁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以及其他特殊形态下抢劫罪的认定,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理论和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分析了行为人先行实施某种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侵犯人身的犯罪行为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处在不能、不敢、不知

2、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以及应被害人要求,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使被害人处在不能反抗的状态下,行为人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认定,和行为人利用被害人处在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下,实施故意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并探讨了一种值得研究的犯罪形态。  关键词:抢劫犯罪形态  抢劫罪是一种性质严重且多发的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的人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权利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是抢劫罪的手段行为,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是

3、目的行为。由于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都是以非法获取财物为目的,因而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以获取财物,成为正确认定抢劫罪以及区分抢劫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犯罪的关键。但是,由于抢劫罪手段行为的多样性,在司法理论和实践中极易引起争议。本文就几种特殊形态下抢劫罪的认定,略谈己见。  一、行为人先行实施某种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侵犯人身的犯罪行为时,或者在本罪造成的不法状态持续过程中,利用被害人处在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临时起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认定  上述情况中,行为人出于两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两个不同的犯

4、罪行为,应当按照数罪并罚进行定罪量刑并无异议。关键在于行为人先行实施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后,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行为人非法占有其财物的行为是否能构成抢劫罪。对此,理论和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目前,有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对侵犯人身犯罪以后非法占有财物案件的定罪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并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观点,后行的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符合什么罪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就定什么罪”[i],并进一步分析,认为只有“行为人先行侵犯人身的犯罪既遂或者未遂后,又出于非法强行占有财物的目的,实施暴力、胁迫等侵犯人身行为获取财物的,

5、对其后行行为就应认定构成抢劫罪,与先行的侵犯人身犯罪合并处罚”[ii],对于后行行为是在他人失去知觉或趁其不备时实施的,则定为盗窃性质;对于趁他人倒地无力之际当其面实施后行行为的,从主客观相同一看属于抢夺性质。[iii]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忽略了前行行为与后行行为的关联性。由于行为人先行实施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境地,因而其在掳财时无须借助实施暴力行为。因而,根据行为人后行行为的具体表现,认定其后行行为的性质,丧失客观基础。  其次,忽略了前行行为和后行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有

6、重合之处,前行行为对人身造成的伤害本身就大于后行行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侵犯人身的犯罪行为,其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包括他人的人身权利,又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利。根据现行刑法,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后者。前行行为对他人的人身造成伤害,既是行为人实施犯罪发生的必然危害结果,又是后行行为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由于其前行行为,被害人处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情况下,而临时起意故意掠夺其财物,应当认定其后行行为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将前行行为和后行行为完全独立开来,依照各自犯罪构成定罪,在实践

7、中会引起混乱。如某甲在拦路抢劫过程中,致某乙(女)重伤后,又临时起意将其强奸。不能因为某甲再实施强奸行为时未采取强奸罪所要求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或者某乙未实施反抗,就认定某甲不构成强奸罪或者某乙愿意与甲发生性关系。同理,如果前行行为是侵犯他人人身的犯罪,后行行为是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不能依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是否含有暴力色彩,认定是否构成抢劫罪。  司法实践中对类似案件的定性也不一而论。如对伤害致人昏迷后又劫取钱财案,某院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起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决[iv];为泄愤而强行挟持他人并收取被挟持人财物的行为,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对被告人

8、定罪量刑,二审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v].  笔者认为,理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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