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刑法毕业论文 浅析抢劫罪 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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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刑法论文题目:浅析抢劫罪认定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内容提要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地,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或迫使他人当场交出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4周岁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地,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经营者、保管者或相关人员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走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的行为。其作为一种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侵害刑法所保护的人身权利和财

2、产权利的严重刑事犯罪,在认定方面存有一系列的问题。本文从:1、抢劫罪的定义。2、抢劫罪侵犯的客体即刑法保护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3、实施抢劫犯罪所使用的方法(1)暴力方法及暴力的强度,(2)胁迫方法,(3)其他方法(即麻醉、灌醉、催眠术等方法),4、抢劫罪与近似犯罪的界限,(1)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2)强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5、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转成抢劫罪的准抢劫罪,五个方面对抢劫罪的认定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一、抢劫罪的定义什么是抢劫罪

3、?刑法著作中主要有5种不同的定义。第一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第二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抢取财物的行为。第三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第四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夺走其财物的行为。第五种: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其他在场人当

4、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采用其他当场侵犯人身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夺走其财物的行为。第一种定义见之于多数著作,可谓通说。其基本上是以抢劫罪罪状的表述为基础,只是增加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足之处是未能使抢劫罪的客观要件更具体化、明确化,而且用“强行劫取”说明抢劫行为的特征,有同义语反复之嫌。第二种定义突出了抢劫罪必须是当场占有财物的特点,但是对于手段行为的特点缺乏明确性,而且“强行劫取”就是当场抢劫的意思,加上“当场”二字纯属多余。第三、四、五种定义都注意到使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特征的具体化,并且一个比一个

5、表述得更具体。第三种定义不仅指明了被侵犯的具体人,而且指明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但对“其他方法”的特点未加说明。第四、五种定义,则都注意到使抢劫罪的手段行为和占有行为的特点具体化,以便于区分抢劫罪与其他犯罪(特别是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但是,笔者认为,定义是对于一种事物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我们不能要求在定义中把一种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和非本质的特征全面反映出来,否则,定义将失去简明性,而且可能因用词不周延而引出其他问题来。所以笔者认为对抢劫罪定义可做如下表述:抢劫罪,是指以非法

6、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或者以其他使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夺走其财物的行为。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抢劫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发生抢劫罪的同时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三、抢劫犯罪方法的认定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抢劫的方法成为于抢夺罪、盗窃罪、诈骗罪相区别的明显的标志,因此正确认识抢劫方法,对于区分本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界限具有重要意义。1、暴力方法的认定。暴力,通常是指具有公然性、攻击性、强制性的行动,

7、包括对人的暴力和对物的暴力,那么怎么认识抢劫罪的暴力呢?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研究(1)抢劫罪暴力对象。抢劫罪的暴力,一般是指对被害人实施强烈的打击或强制(如捆绑)。实施暴力的目地是为了排除或者压制被害人的反抗,迫使交出财物或当场夺走其财物,因此,暴力的对象,一般是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和持有者,而不能是和目标财物无关的其他人。比如,甲在深夜欲进一农村信用社行窃,见有乙、丙两个青年在门口闲谈,不便其作案,遂上前要他们“滚开”由此引起双方争执,在争执中,甲掏出匕首将乙杀死,丙逃走。然后甲撬门进入信用社盗窃了数千元的财物逃走,途中被抓

8、获。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有的人提出,暴力的对象不包括其他“在场人”。实际上,论者是指当着所有者,持有者保管者的面,对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在场的亲属进行暴力打击,迫使前者交出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前者为了使自己的亲属不继续遭受皮肉之苦,而当场交出财物,这时的暴力实际上是起了对前者的胁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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