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法学理论毕业论文 学术自由及其敌人:审批学术、等级学术

法学法学理论毕业论文 学术自由及其敌人:审批学术、等级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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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考籍号:XXXXXXXXX姓名:XXX专业:法学法学理论论文题目:学术自由及其敌人:审批学术、等级学术指导老师:XXX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学术自由何为作为一项学术活动的伦理原则,学术自由的形成历经数百年,中世纪中后期学术逐步走出宗教的阴影,1670年斯宾洛莎提出“探讨的自由”(libertasphilosophandi),认为人“根据最高的自然法则为其思想的主人”。[1]他的这一主张在启蒙运动中被广泛接受,经洪堡、施莱尔马赫、费希特等人的宣扬和诠释,日渐成为十九世纪初以后德国大学的核心大学观之一,其他的三个为“修养、科学、寂寞”。由于德国在当时引领着大学的潮流,美国有大批学生赴德国求学,并按德国模式建立和改造大学,学术自由随之输入。在中国,传播学术自由思想的主将当推蔡元培,他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之交在北京大学实行“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主义”,后被概括成“兼容并包”原则,至今还为人大书特书。[2]在法律上,1158年神圣罗马帝国皇帝腓特烈一世颁布一项法令,以保证学者不因学术活动而招致惩罚,但学术自由首先由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42条所明确肯定,1966年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条载明: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不可缺少的自由,与之紧密相连的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关于思想自由,第19条关于主张自由和发表自由的规定。中国宪法第47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构成学术自由在中国的宪法基础。据马尔赛文等,至1975年有34部宪法规定了学术自由。[3] 由于学术主要由大学承担,学术自由在十九世纪一是指教授的自由,一是指学习的自由,达尔曼说过:对教师,意味着在其职业范围内有权讲授他所认为正确和好的内容,因为科学的真理非法律所裁决的对象;对大学生,意味着根据自己或得自他人的观点选择课程和教师的权利。[4]蒙罗的学术自由是指大学教师有发表、讨论学术意见而免于被除识(名)之恐惧的自由。[5]学术自由是从事学术活动的人的基本精神环境,如同他必备的基本物质工作条件,这是因为大学是一个知识共同体,一个精神家园,学术自由并非学人的什么特权,而是实现其知识创新、光大精神之使命的途径,最终有利于人类的福祉。学术自由的正面意义,常常可从学术不自由的负面作用中来加深体会和珍惜。学术自由的敌人学术自由有许多敌人。中世纪宗教弥天盖地,有大学而学术仅为神学的婢女,自由更无以安身。借助世俗政治战胜神学教权之力,学术摆脱宗教的束缚,自由隐约闪现,但很快为政治的利维坦巨兽所掌握。二十世纪东西方甚至不约而同地书写了学术屈从于政治、向权势献媚最不光彩的几页:包括海德格尔、施米特在内的一大批学者倒向纳粹政权,李森科的科学专制主义一时甚嚣尘上,冯友兰、周一良“书生意气”为反文化运动加冕……今天,在中国,学术自由的敌人仍是来自政治,但表现形式主要不是高压、专制,而是与官僚政治结合在一起的审批学术、等级学术。让我们先来看一杂志上刊登的两个国内著名大学的简介:[6] 其一:“目前拥有国家级重点学科6个,省级重点学科22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4个,卫生部重点实验室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14个;国家工程技术推广中心1个,省级工程技术推广中心8个;国家基础学科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3个,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1个,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3个。拥有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8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专业74个,博士后流动站9个,硕士点155个,并拥有法律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工程硕士、临床医学硕士和博士、口腔医学硕士等5个专业学位授权点。”其二:“拥有51个本科专业,87个硕士点,47个博士点,10个一级学科授权点,11个博士后流动站。有国家重点学科11个;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基地7个,省市级重点学科11个。……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6人,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12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11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8人,博士生指导教师232人,教授501人,副教授642人。” 这基本上是各大学简介的模式,它亮出了各大学引为骄傲的“亮点”,也是各大学一拼高低的本钱,而比这一组组“数字化”的“亮点”更值得介绍的各大学的学术成果,尤其是原创性成果,反倒不得而知。也许我们还能体会到这些重点学科、基地、硕士博士点、博导、院士、学科评议组成员的在中国的意义,却不知道如果去进行时下流行的国际比较,这些指标,例如,国家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是否就是原创性成果的代称呢?能否将它们作这样的等同姑且不论,这些重点学科、基地、硕士博士点,还有名目繁多的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院系级研究项目的产生过程就值得认真反思。“审批经济”己成过街老鼠,审批学术、等级学术却愈演愈烈。究其根本,在于大学缺乏自治、行政机关垄断资源、审批方式分配资源的体制。谁来审批学术规则很简单,谁掌握资源谁就有权审批学术。请看各类项目、工程、计划、奖励掌握在谁手中: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其中又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一般自选项目、青年自选项目。教育部:211工程;985工程;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青年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十五”规划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基地重大项目;教育部跨世纪人才项目;教育部重点项目;高校青年教师奖;优秀青年教师奖励计划;高校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高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教育部名师等。还有教育部受托管理的霍英东教育基金、曾宪梓教育基金、邵逸夫项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 科技部:863计划(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基础研究计划,如973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研究发展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研究开发条件建设计划,如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计划,如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共五大类,各类又有若干子项。人事部:博士后流动站;留学回国人员各类资助计划;专业人员资助计划,如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原“百千万人才工程”);政府特殊津贴共四大类。除各部外,各省、区、市也有许多名目繁多的项目、工程、计划、奖励,直至各级各类协会、学会、大学、院系,层层设立,级级评审,形成审批网络。这些部门到底共掌握学术研究的资源,无法准确统计,但可从下述数字略见一般:如973计划资助额度分A类:3000万元以上,B类:1000万元—3000万元,C类:500万元—1000万元。自1998年启动以来,至2002年共立项133个,投入数百亿元。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年度199119921993199419951996199719981999 基金额(万元)130014001600200022502350250026503800211工程在九五期间共投入183亿。985工程从1999-2001年各给清华北大18亿,将给人民大学12亿。[7]连同上述各项目,政府基本上垄断了学术研究的国内公共资源。再来看学术成果的生产者,如果他们没有项目,可以准确地说,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对人、财、物概无支配权,绝大多数人甚至连一张办公桌都没有,是精神生产的“无产阶级”。当然,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对自由的学术环境的依赖甚于有形的生产资料,一些传世之作并非“资助”出来的。但既然国家和社会有能力投入,那就要使学术成果的生产者通过其职务自动拥有必要的生产资料,无需再行申请。由于这些部门对学术研究资源的垄断,跑“部”前进一直是大学校长的必修课。不错,与审批经济相比,在审批学术中学者的参与度要深一些,甚至有时起着决定性作用,但问题的要害不在于学者的参与度,而在于审批的广度,尤其是资源支配者通过行政的程序与非程序的掌控。如国家对高校的经费配置模式是综合定额+专项补贴,后者基本属于非程序性配置,配置与否和多少是高校与政府相关部门博奕的结果。学术也有等级 审批学术的孪生兄弟是等级学术。等级学术的形成一是由于项目、工程、计划、奖励的审批权最终握在行政机关手中,而行政机关实行的是科层制,项目的等级取决于审批机关的级别;二是由于泛行政化思维,一些非行政机关如大学、学会也把项目、学术成果定级。等级学术演变至今也尉为大观:之一:大学等级,清华北大、985工程大学(10所左右)、211工程大学(共99所)、教育部直属大学、各专业部属大学、省属重点大学、省属大学、地市属大学。大学行政级别从副部级到处级。还有一流大学、高水平大学、一般大学之分。之二:项目等级,国家级项目(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国”字号项目)、省部级项目、地厅级项目、院系级项目(习惯上不称县团级项目)。之三:学科等级,国家重点学科(现有964个,其中法学15个,分布在9个二级学科8所大学)、省部级重点学科、大学重点学科、一般学科。之四:学位授权等级,各大学和研究机构授予学位的权限不同,权限内容分为:博士学位一级学科、博士学位二级学科(博士点)、硕士学位(专业学位)、学士学位(双学士),还有无权授予学位的大学。 之五:人才等级,这不是指职称等级,而是指各级政府和大学选定的人才级别,如“百千万人才工程”中百千万分别代表国家级人才、省部级人才和优秀人才。还有不同计划、奖励入选者也分为不同级别。在教授中,有院士教授和学科评议组成员教授、博导教授、硕导教授、一般教授。还有近年来各大学自己实行的与职务津贴相连的一、二、三级教授制度。之六:刊物等级,分法不一,多称权威期刊(如中国社会科学、中国科学、法学研究)、核心期刊(如各综合性大学学报)、一般期刊。还有所谓国家级、省部级、一般刊物;所谓特类、一类、二类、其他类刊物。之七:论文等级,大体与刊物等级对应,有特类、一类、二类、其他类论文。之八:课程等级,如教育部精品课程、优秀课程、重点课程、合格课程。之九:教材等级,教育部组编教材(如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各专业部如司法部组编教材(如“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教材)、其他教材。之十:奖励等级,国家级(如国家自然科学奖、教育部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省部级、校级、院系级。几乎与学术活动相关的东西都被划定等级,从意识形态上看,这在一个把社会主义作为立国的基本原则写进宪法数十年的国家的确难以想像,从学术活动的内在性质上看,也是前所未闻。成因与利弊 审批学术、等级学术的背景深厚,这就是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配套的具有高度社会动员力的行政体系,但审批学术、等级学术的规模化并非由来已久,其兴盛于20世纪90年代,今天还大有加剧之势。在90年代前,因为人们对科学教育于兴国的意义体会不深,国家财力有限,对学术活动的投入较少,之后,在这两方面都有较大积极的改观,尤其是211工程、973计划、985工程的提出。[8]中国是一个资源有限、事域广阔的国家,如何用有限的资源办成尽量多的事情,如何建一流大学、如何实现诺贝尔奖零的突破,一直考验着各类决策者尤其是政府的集体智力。但决策者并未形成一套合适的管理和组织模式,而是主要沿袭旧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指令工作思路:垄断资源、重点建设、层层报批,这一思路是建立在“集中财力一定能出重大成果”的假定之上,加上决策者受“无政绩不升迁”官场规则的硬约束和政绩冲动,因此,大量“计划”、“工程”涌现,便有从重点大学到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思路统治了中国几十年,在某些经济、科技、教育、军事领域也的确办成了一些大事。但由于这一思路也对社会公平造成巨大损害,如“三农”问题便是社会不 公的集中体现,现已逐渐让位于通过市场来平等竞争。与这一主流倾向相反,在学术领域,重点建设思路仍居统治地位,还有强化的趋势,如前述,近十几年科教的增加投入大部分垄断在各级政府和半官方单位手中,对这些资源的分配又严重地向少数大学、研究机构和少数人倾斜,少数大学不仅得到国家资金的重点支持,还通过国家特别授权如网络远程教育获取更多的利润。国家重点投资和特别授权又增加了这些大学吸纳社会资金的本钱,出于广告效应,企业、其他民间团体对它们厚爱有加,纷纷慷慨捐赠,并设立各种奖学金、奖励基金,国家、企业、个人都争着要“锦上添花”,而不愿“雪中送炭”。久而久之形成科教领域的收入、研究经费、工作条件严重的分配不公,如同为大学教授,因在不同的教育部直属大学任职,收入却相差一、二倍;极少数教授将官方半官方所有重大奖项尽收名下;有的一流大学用于种草种树的资金就达上亿元。这是弊端之一。弊端之二是审批项目、为学术定级的成本巨大。一方面可投入学术的资源有限,另一方面为获取这些有限资源的各种投入又是惊人的大。在“程序正义”原则指导下,各种审批定级活动都有较为严格的形式化程序,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每年评审一次,大体程序为:项目负责人申请,大学在院系评审基础上筛选上报,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签署意见,同行通讯评审,学科评议组评审。有时一个二、三万元的项目耗去的项目论证费、各级评审费、通讯费、旅差费、纸张及打印费、攻(公)关费差不多占去资助的一半。在国家级项目申请中,申请人及所在单位不计成本几成通例,大家争的是一个名,单位要达标、上台阶、创一流,个人要评职、评奖或保位子,少有人去关注成果水平本身是否为“国家级”。还有专司科研管理的机构,如全国和省级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各部科研司局、大学科研处,其专职人员每年的工资福利、办公开支恐与国家每年对哲学社会科学的投入相差无几。另外,审批的时间成本更是无法计算,一些名家评了东家审西家,才下眉头,又上心头,天知道他们一天半天如何读完十几份每份至少有万字的申请书,并划上上百个勾。一些主管科研的大学负责人更是常常终日泡在“计划”、“工程”的组织申请、论证、评审、攻(公)关之中。 弊端之三是腐蚀学术风气,降低学者人格。以今年博士点评审为例,以往是两年评审一次,大体的程序为:各基层申请,大学评审排序,同行通讯评审,学科评议组评审,国务院学位办审批。由于多种原因本应去年进行的第九次博士点评审推至今年,又因为SARS学科评议组也采取网上评审。申请单位深谙“功夫在诗外”之硬道理,互联网外的攻关和争夺早就展开:某些地方大学领导班子集体赴京,行走于京城各评委要人之间;有的大学以学校名义慷慨为重要评委的基金会捐款;在大型学术会议上一些学者偃旗息鼓,生怕出言不逊得罪能影响评审结果的人……笔者相信这多非出自申请者的本意,实属无奈,大家都这样做,你不遵循这类潜规则,可能会遭封杀、或没人和你玩了。况且作为知识人,都有些清高,如此求人,正如有的当事人私下坦言的,颜面人格已降几等,苦涩不堪。但无论作何辩解,如此行为的各申请单位终究丧失了堂堂学府应有的尊严。如何繁荣学术“集中财力一定能出重大成果”的假定事实上已被证伪,至少在决策者不能拿出详尽的评估报告证实所推行的重大计划、工程取得了重大成果的情况下,就可以推定被证伪,在这里也要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且许多工程缺乏科学性、计划性,未有组织深入论证,如211工程尚未完成,985工程就上马,高校青年教师奖本来就是高校最高教师奖,现又有了教育部名师工程,它们是何关系,恐决策者也说不清。据悉,教育部已决定,从今年开始启动的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包括六项计划、十项举措。[9] “这六项计划是:重大课题攻关计划;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人才培养和奖励计划;学术精品奖励计划;文科教育改革计划;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计划。十项举措包括:启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继续实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新世纪学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和人文社会科学学术新人培养和培训计划;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设立哲学社会科学特聘教授岗位,增加哲学社会科学教师在“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奖”中所占的比例,将高校文科教师列入“骨干教师培养计划”;鼓励高校从实际出发设立哲学社会科学资深教授岗位,并给予与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院士相应的待遇;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精品奖励计划;实施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改革计划;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计划,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图书资料、基础研究资料库、应用研究数据库、“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以及外文原版图书期刊中心书库建设,重点支持一批哲学社会科学实验室的建设;实施哲学社会科学名刊大刊工程;设立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国际学术会议专项基金”。从这六项计划、十项举措中不难看出,审批学术、等级学术的体制进一步得到强化。我以为,这将再一次使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的良好初衷大部落空。繁荣学术,根本不在于庞大的政府计划,而在于创造学术自由的条件,只要略为翻检一下那些经典的、为人广泛引征的学术著作,回首一下那些思想家、理论家的成长史,有几多是计划、工程的产物? 姑且不说“屈原放逐,乃作离骚”,我们毕竟不能为了弄出传世之作而有意置学人于苦难之中,不说人文科学,人文科学研究的是意义世界,意义世界是个人的世界,事情有否意义、有何意义,在于个人的内心感受、情绪体验、心灵直觉,这就生发出“感时花溅泪,恨别鸟惊心”,它更需要个人心灵的自由。仅看看与社会、政治相关甚紧的法学,20世纪的名作,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德沃金的《法律的帝国》、哈贝马斯的《事实与规范》,产生的原因各异,但大概不能说与如此庞大的“繁荣计划”有直接关联。如何繁荣学术而不是“繁荣”“计划”,我以为,要处理好以下问题:1.政府能干什么与不能干什么。这的确没有一条公理可循,在不同国家和不同领域规则不一。学术归根是学者的事情,政府能干的主要是建立和维护基本的学术秩序,这包括设定建立学术机构、选任学术人员的标准,处理有关这方面的纠纷;其次是为公立学术机构安排和筹措资金,保证它们的正常运行;再次是制定必要的宏观的、框架性的发展规划;最后是设立尽可能少而精尖的奖励。这四者的重要性依次递减。至于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课题研究、教材编写与使用、学术评价、岗位设置等统统交由学术机构和民间团体自主处理。2. 据此,大量越俎代疱的政府的计划、工程应当停止。首先应放弃各种重点工程,如985工程、211工程、国家重点学科、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百千万人才工程”,公平竞争是人才成长、重大学术成果产生的必要条件,这已为各国实践所证明。这并不否认各学术机构、学者之间有水平高低之分,但这应是公平竞争所导致的,而不应是人为评审的结果。特别是重点的终身制问题严重,我们搞重点建设已有几十年,却未闻哪一所重点大学被取消重点资格。已是重点的尤其是重中之重的大学应当有底气,从现在开始,不要特殊照顾,与其他大学展开公平竞争,何况事实上自己已跑在前面,有别人所不及的各种积累,这样才能服众,不然,纵是你取得比别人多一些的成果,并不能说明你就真正比别人强多少。作为政府,应公平分配资源,更不应垄断资源,政府靠审批来约束大学,大学靠校长的谈判能力去从部长那里获取资源的局面,再也不能继续下去了。3.学术机构“组织程度最小化”。与企业重效率,政府重公正不同,学术机构应重自由,自由是学者的工作条件和知识创新的保障。因而在内部管理上,学术机构不应无限追循企业和政府的管理和运行方式,也就是要降低组织化、程序化、形式化、数字化的程度,给学者以较大的支配空间,使自己能沉浸于学术创造之中,特别是不要令那些具有内在使命感的人,觉得从事学术是外部程序压迫的结果。学术原本是孤寂、信奉的事业,创造源于至诚。而现行的各种指标、排名、数量要求、等级规定、审批程序,和为实施这种管理模式而建立的庞大机构:科研处、校级院级学术和学位委员会、各学科组、职称评定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等内部机构,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办公室、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各部科研司局、省级相关机构,显得过度组织化,学术不能承受如此组织程度之重。4.建立符合学术活动性质的学术评价机制。现行的以给人才、成果评定级别为中心的评价制度,错误地套用了物质生产中产品质量定级的标准,没有反映精神活动的特点。建立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当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放宽评价的时间尺度和数量标准,大凡优秀的学术成果都应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三、两年一评的奖,时间尺度太短,难以全面反映成果的真正水平,因此,受奖的成果至少应是十年前创作的。对教师的年审制更是不能提高其学术能力。学者出成果有相对长的周期,且不确定,一个人的创作高峰只有那么几个(年),一个人称得上有学术贡献的东西也就是那么几篇,大部分时间处在积累期,不可能按每年几篇、几年一本书的规定来进行创作,既便做到了,多数年份是在“写字”。二是多采取民间评价、同行评价,尽量减少官方评价,所有评价不要分出国家级、省部级,权威级、核心级,不以刊物身份定论文水平。学在民间,民间认同少一些急功近利,更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好的作品没有级别同样会流芳百世。一时找不到公认的评价标准也不要紧,学者也不要为学界未给自己进行学术排位而焦虑,以学术为志业、为学术而学术应被学者引以是一种独特的生活方式。三是适当分别不同学科的性质,应用有所不同的标准。尽管学科统合的趋势在加大,但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相对界线仍存在,三大科学内部也有差别,每一学科也可大体分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这样评价标准在时间、数量、形式上也要略有不同,提出一个哲学命题、破解一字甲骨文恐毕生不能,写出一条立法建议并进行论证几月几周即可,一个标准,如现多采取的以论文见高低,难以衡量。 四是要特别鼓励,至少不能歧视那些无项目、没有耗费公共资源却产出成果的学者,他们比那些耗费了公共资源才写出文章的人更应受到敬重,而现行的制度把有项目,甚至有什么等级的项目,作为评职、评奖或评岗位的硬条件,使这些人不能或难于得以晋升,极不合理,这种制度的立法者只考虑到项目所带来的公共资源及单位的名声,没有想一想,难道项目不是为了出成果的吗?人家已拿出了成果,哪有还要人家去证明成果产生的来源之理?!18世纪德国启蒙主义哲学家伽渥曾有言:良知的声音是轻微的声音,它在尘嚣之中难以被听到。在我看来,学术也是轻微良声,它需要我们忘却世间的激越,在寂静中倾听。宁静致自由,自由成学术。注释:[1]陈洪捷,《德国古典大学观及其对中国大学的影响》,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74页。[2]注1,陈洪捷,第157页。[3]马尔赛文/唐,《成文宪法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61页;另参见贺国庆,《德国和美国大学发达史》,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52-155页。 [4]注1,陈洪捷,第76页。[5]金耀基,《大学之理念》,三联书店,2001年,第172页。[6]《学术界》2002年第5期第288页;2001年第4期第288页。[7]来源:科技部网站、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网站,教育部网站,2003-07-16。南方周末2003年新年特刊第16版。[8]参见张保庆,《关于中国教育经费问题的回顾与思考》(1998),教育部网站,2003-07-16。[9]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sinoss)2003-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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