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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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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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法律、法规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荆门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应编制控制性

2、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本规定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相应修改。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分为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1.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荆门市城乡规划局57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市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项专项规划。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规划建成区及重要地段的控制性详细规划。3.市城乡规

3、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4.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镇总体规划。第一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的规定。第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的规定。第三条为确保城乡规划编制质量,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其规划设计成果,市城乡规划主管

4、部门不予受理、不予审批。其他省市规划设计单位在荆门市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应先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二节城市规划审批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1、城市总体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专项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控制性详细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成果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备案。荆门市城乡规

5、划局57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4、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审查通过的规划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批。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后的方案两年内未实施的,需重新申报审批。5、各项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筑总平面)不得少于十日。第三节城市规划修改第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6、确需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就修改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重新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方可组织修改。修改后的规划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三条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四条修改非强制性内容的,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

7、结,提出修改的技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四节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第五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涉及消防、民防、抗震、环荆门市城乡规划局57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保、节能、绿化、交通、防洪、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应符合国家、省、市和相关部门的规定。第一条建设单位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设计文件:1、现状图。以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1:1000现状地形测量图为依据;2、规划总平面图;3、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4、管线综合规划图;5

8、、绿化规划图;6、效果图;7、说明书(含经济技术指标)。居住区规划应含住宅户型平面图。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大楼应进行日照分析,并增加日照分析图及日照分析说明。第二条建设单位在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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