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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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荆门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管理区可参照执行。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

2、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荆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荆门市规划管理局57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1.荆门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项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3

3、.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荆门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4.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一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的规定。第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的规定。第三条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

4、接规划编制任务,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他省市规划设计单位在荆门市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应先在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二节城市规划审批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1、城市总体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专项规划:其规划成果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荆门市规划管理局57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3、控制性详细规划:其规划成果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湖

5、北省人民政府备案。4、修建性详细规划:其规划成果经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批。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审批后的方案两年内未实施的,需重新申报审批。5、荆门市各类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筑总平面)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三节城市规划修改第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就修改的必要性提出专

6、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第二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第三条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增加设计容积率调整,完善有关土地手续)第四条修改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修改的技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荆

7、门市规划管理局57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四节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第一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涉及消防、人防、抗震、环保、节能、绿化、交通、防洪、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1、现状图。应当以由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1:1000现状地形测量图为依据;2、规划总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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