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权法律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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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育教学权法律保障研究教育教学权法律保障研究教育教学权法律保障研究教育教学权法律保障研究教育教学权法律保障研究教育教学权法律保障研究教育教学权法律保障研究教育教学权法律保障研究  一、侵犯教育教学权的形式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最神圣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存在着许多侵犯教师教育教学权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教育行政部门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即行政官员命令教师从事与自己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使教师无法正常享有自己的教育教学权。这种现象在农村学校中比较普遍。例如

2、,河南省某县镇政府为了完成农民建设种烟基地的任务,要求该镇教师每人联系10亩种烟指标,完不成的下岗。该镇中学特放假三天,因大多数教师仅凭个人力量无法完成,只好把任务派给学生,让孩子动员自己的家人和亲戚种烟。该镇政府为了政绩,没有经过任何程序,就让老师们停止教育教学,一方面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另一方面也侵犯了教师的教育教学权[1]。还有一些行政官员利用自己的权力,随意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张某系某高中教师,工作认真负责,教育科研水平优先,先后发表数篇论文,多次被评为县模范教师。由于张某拒绝了某县教育局领导的孩子进入他所教的毕业班,不久之后,县教育局就

3、收回了他的模范教师称号,并批评他教学方法落后[2]。在本案例中,县教育局领导仅凭个人好恶,干涉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利。这些都是严重侵犯教师教育教学权的行为。2.学校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这就是说,只有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才有解聘教师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学校对教师的教育教学权随意处置,领导干部打击报复教师,或出于其他原

4、因,以某种借口将教师调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或解聘教师,限制教师发挥其才干以及压制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研究与探索等行为时有发生。例如原株州市某中学高级语文教师尹建庭告株洲市教育局一案。尹建庭曾在自己撰写的论文《入学教育课》中提出“读书考大学是为了挣钱娶美女”的观点,之后他又出版了其个人文学作品集《人世老枪》一书,书中有“世上的一切都必须为我服务,不然,这一切都没有意义”“,天下最大的谎言,就是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言论,并在课堂上向学生推销这本书。株州市教育局发现上述问题后,对其进行调查和处理,作出了株州市内所有学校不聘用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意见。

5、之后尹建庭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教师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株洲市不聘请尹建庭当教师的处理办法无效[3]。在本案例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都不能剥夺尹某受聘于符合资质的学校的权利。当然,教师也应该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给学生正确的引导。3.学生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这是学校中最常见的侵犯教育教学权的行为,但在现实中又经常与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相互混淆。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导地位与教师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了教师对学生享有教育教学权,而同时,学生又享有并有权行使受教育权。在课堂上,一些学生多次违纪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已使教师无法正常从事教学活动,则

6、涉嫌学生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但如果教师将学生撵出课堂,教师就涉嫌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在相关案例中,都认为是教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教师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笔者认为,依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即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是同时存在的,享有一定的权利就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履行了义务才能更好地享有其权利。笔者认为教师不仅没有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而且是依法对自己和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由此可见,教育教学权的实现依赖于教师权利和学生权利的相互配合。教师教育教学权的实现是学生学习权利实

7、现的基础和前提,只有教师的教育教学权得以实现,学生的学习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二、教育教学权的法律保障现状  我国《教师法》第七条第1款规定:“教师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即教师具有教育教学权,它包括: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的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速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与之相对应,《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有贯

8、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这些义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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