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背景下的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差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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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背景下的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差别论文  【摘要】关于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理论与司法中都存在不少争议。对于传统的“三面关系”的区分标准,拟通过对行为性质有争议的一类行为——立即对在场第三人实施暴力相威胁,胁迫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从抢劫罪的“胁迫”的内容以及立法精神在抢劫罪和绑架罪中的体现,这两方面进行分析。得出,这类同样涉及“三面关系”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从而,对“三面关系”的标准进行一定修正,提出以是否存在“人质”作为两罪的最关键区别。  【关键词】绑架罪;抢劫罪;三面关系;人质  【正文

2、】  一刑法背景下的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差别论文  【摘要】关于绑架罪与抢劫罪的区别,理论与司法中都存在不少争议。对于传统的“三面关系”的区分标准,拟通过对行为性质有争议的一类行为——立即对在场第三人实施暴力相威胁,胁迫他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从抢劫罪的“胁迫”的内容以及立法精神在抢劫罪和绑架罪中的体现,这两方面进行分析。得出,这类同样涉及“三面关系”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抢劫罪。从而,对“三面关系”的标准进行一定修正,提出以是否存在“人质”作为两罪的最关键区别。  【关键词】绑架罪;抢劫罪;三面关系;人质 

3、 【正文】  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这三种情形。本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尤其与抢劫罪的区分标准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其中最难区分的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罪,与以胁迫为手段抢劫他人的抢劫罪。对此,我国大陆学界鲜有文章专门论及,台湾学者林东茂先生认为其区分标准在于是否存在“三面关系”。  去年轰动一时的大学生黎力“抢”银行案,其案情为:2009年7月12日,北京科技

4、大学延期毕业生黎力手拿一瓶矿泉水走进校内一家中国银行,将一张写有“我身上绑有炸药,给我十万块钱,否则将此处夷为平地”的小纸条递给柜台里的营业员。营业员看后吃惊的打量着这位清瘦带着学生气的男孩,没有动。情急之下,黎力突然拉过旁边柜台前的一位顾客,以瓶中装有硫酸为威胁,向柜台内的营业员索要十万元现金。得逞后逃走,事后5小时被警方控制。检察机关最初以抢劫罪批准逮捕,后来提起公诉时将罪名改为绑架罪。再例如:一对母子正走在回家的路上,突然出现一名男子,拦住他们的去路,并对母亲说:”快把所有值钱的都交出来,

5、否则杀了你儿子。”  前面的黎力案,是当场使用暴力挟持人质,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后面的母子案,是以当场立即对第三方使用暴力相威胁,胁迫关心第三方安危的他人不敢反抗,交出财物的行为。这两类行为貌似既符合绑架罪的构成特征,又符合抢劫罪的构成特征,其实是未厘清二者的界限。因此,笔者拟就二者的认定标准略述管见。  二  前文所提到的“三面关系”的区分标准,在我国台湾是用于区分掳人勒赎罪和强盗罪,亦即用于解决文中所要探讨的问题。所谓“三面关系”的标准是指,成立掳人勒赎罪时必须有行为人、被掳人、被勒赎人的三

6、面关系,而成立强盗罪则只有行为人、被掳人两面关系。林东茂先生在其著作《刑法综览》中这样总结到:“强盗与掳人勒赎的界线,除了行为人自始有取赎意图之外,关键在于三面的关系。如果劫掠财物不涉入第三者,而是人质自行交款获释,应该判断为强盗;被害人的获释,由行为不受控制的第三人付出赎金,这才可能是掳人勒赎。”于是,是否存在“三面关系”便成为区分二者的关键。  在多数情况下,尤其在区分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罪和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的抢劫罪时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很容易区分二者,同时其判断后的结论能为众人所接受。但是

7、,这一标准也存在一定缺陷。例如在母子案中,也存在三面关系:除行为人与勒索对象外,还有人身权利受到威胁的第三方——儿子。照此标准,该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应为绑架罪,因为涉及到第三方,第三方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但绑架罪的结论似乎难以令人信服,或者说对其性质认定存在很大的争议。笔者认为,“三面关系”的标准值得商榷。  抢劫罪中的“胁迫”内容的认定。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胁迫的对象是被抢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胁迫的内容是否可以包括将立即对在场第三方实施暴力,国内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8、 1.肯定说。高铭暄教授认为,“抢劫罪胁迫的对象是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但是威胁将要侵害的对象可能是与上述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财物所有人之亲属。”尽管高铭暄教授没有详细论述其威胁的内容为什么可以是被抢人之外的第三人,但其用“但是”一词引出的这句话,表明了其态度是认为胁迫的内容可以包括对财物所有人、保管人、持有人之外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杨春洗教授等人也持有类似观点。  2.否定说。认为胁迫的内容仅仅是当场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不包括以立即对第三方实施侵害相威胁。持此观点的学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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