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自然人破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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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自然人破产制度  篇一:由汶川地震引发的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法律思考  由汶川地震引发的关于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  的法律思考  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熊玮  【摘要】亲身经历过汶川地震而幸存的人,除了地震造成的身体伤残或失去亲人的痛苦亦或毁灭性的财产损失之外,还有许多人房屋虽已灭失,但依然背负沉重的房贷负担。在XX年5月31日开幕的“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针对汶川大地震出现的房屋被毁房贷留问题,不少专家纷纷建议完善破产法律制度,使个人破产有法可依。本文从地震造成房屋灭失,但房贷依然存续的实际问题出发,主要从个人破产制

2、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制度安排上对个人破产制度进行探讨,阐述我国当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房屋震毁房贷遗留个人破产制度思考  XX年5月12日,突如其来的汶川大地震让富庶的巴蜀大地在顷刻间飞灰湮灭,伤痕累累。大地震不仅夺取许许多多的巴蜀儿女宝贵的生命,而且摧毁了他们辛勤建立的幸福家园。然而,时过四年,对于一些大地震的幸存者,除了失去亲人的余殇,大地震还摧毁了他们的房屋,为他们留下了沉重的房贷。如何解决房屋损毁房贷留已成为摆在眼前的一个迫切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房屋损毁房贷留的实际问题出发,主要从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

3、必要性和制度安排上对个人破产制  度进行探讨,以求有法可依,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问题,使灾区人民获得“新生”。  一、个人破产制度的概念  个人破产制度源于古罗马,按照目前比较流行的观点,就是自然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个人破产制度是作为债务人的自然人在其全部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破产人在破产过程中和以后应尽义务的一种制度安排。在裁定破产后的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权享受基本生活,不得进行奢侈消费和商

4、业行为,并且通过破产程序,从破产人的现有资产中剔除其本人生活和抚养家庭成员的必须费用后,剩余所有财产全部用于偿还所欠债务,破产程序终结后所有破产债务免受追索。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立法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1986年我国的第一部企业破产法(试行)仅6章43条,主体明确指向全民所有制企业。后来为了适应新的情况,1993年全国首届企业兼并与破产研讨会提出全面修改破产法的动议,1994年列入全国人大议事日程。当时外界传闻可能将个人破产内容写入新破产法,但在XX年6月全国人大正式审议新破产法时,个

5、人破产内容并未在草案中体现,新破产法名称也最终确定为企业破产法。根据该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同时该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使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由此可见,新破产法虽为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破产清算预留了一定的空间,但目前其他法律尚无规定。所以,新的破产法在立法上实际采取的依然是商人破产主义原则,其适用范围也仅限于企业法人。针对我国破产制度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状况,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新破产法起

6、草小组成员李曙光教授认为我国的破产法只能算是半部破产法。  综观德国、英国、法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发达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的破产制度,结合破产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来看,都是先有个人破产制度,之后才有法人破产制度;立法都是由商人破产主义向一般破产主义转变。那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破产制度不仅将自然人纳入破产范围,而且对个人破产的程序和规则都进行了合理安排。我国虽然有破产制度,但我国至今没有个人破产制度,而先有法人破产制度,这与破产制度的发展正好相悖。并且我国的破产立法依然采取的是商人破产主义原则,将自然人破产排除在外

7、,这点又与破产制度发展的大趋势不合拍。因此,从破产制度的发展规律和趋势来看,我国都应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这不仅是完善立法的需要,而且也是与国际接轨的一项举措。  (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构建和谐债权债务关系的需要  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在“第一届中国破产法论坛上”指出:房屋可能是每个家庭的最主要的财产,甚至是唯一的财产。遇到这么大的灾难,还要还债,与中国的传统道德不符。借用李曙光教授的话,对于在汶川地震中房屋被毁,仍未还清贷款的房贷者如果没有足够的经济来源,对于他们来说,本来财产就已损失殆尽,无家可归,生活无着落,加上银行的房贷

8、就犹如雪上加霜。法律规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法人可以按照破产清算程序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且在破产终结后,破产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归零,从而达到自由退出市场的目的。而作为民事主体细胞的自然人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却不能享有同等的权利。从这点来说,法律规定对作为民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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