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期限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期限

ID:16831441

大小:30.41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08-25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期限_第1页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期限_第2页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期限_第3页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期限_第4页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期限_第5页
资源描述:

《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期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香港个人破产制度期限  篇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条例  香港破产条例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破产条例  【法规分类】涉外法规  【颁布部门】香港立法局  【颁布日期】193XX1  【实施日期】193XX1  【正文】  破产条例  注:一九三一年一○号修正有关破产法律条例,一九三二年一月一日公布施行,一九五○年三七号及二二号暨一九五三年第八号各条例修正在案。  第一篇简称及诠释  第一条本例定名为破产条例。  第二条本例称——  “誓书”包括法定宣誓,誓愿及誓证在内。  “宣告破产之行为”指在申请破产由颁发接管命令之日起所有存在之破产行为。“执达员”包括奉命执行票状或命令之

2、人员。  “法庭”指高等法院破产管辖庭。  “宣告破产确认之债务”或“确认债务”包括依本例规定证明确凿之债务或负债责任。“货物”包括动产。  “宣誓”包括誓愿,发誓及誓证。  “通常决议”指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以债权额多数所作之决议及此项议案之表决。  “明定”指依常规所明定而符合本例意义之规定者。  “财产”包括现金,货物,诉讼标的物,及各种财产而不论为动产或不动产亦不论座落本港或他处者,暨上述财产之既得或附带产生之义务,地役权及一切收益等在内。“决议”指通常决议。  “有抵押债权人”指对于债务人财产或其一部持有按揭或抵押权,作为债务人负欠其人债项之保证者。  “

3、特别决议”指债权人会议而由债权人亲自或委托代表出席,以多数及有四分之三债权额之决议暨此项议案之表决。  “登记官”包括高等法院登记官及副登记官。  “受托人”指债务人宣告破产而管理债务人财产之受托人。  第二篇自破产行为至复权之程序  破产行为  第三条(一)债务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成立破产行为——  (甲)凡在本港或他处地方将其财产移交或付托受托人,俾为债权人之利益计者。(乙)凡在本港或他处地方存心蒙蔽而将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移交,赠予或转移他人者。  (丙)凡在本港或他处地方将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移交或转移他人或用为抵押,而此项情事当宣告破产时即属于诈欺行为,可以认为无效者。  (

4、丁)凡故意阻延债权人或使之无可取偿而有下开情事之所为者,如离开本港,离港后延不回港,离去住宅或营业地方,隐匿踪迹或开始储存或迁移其财产之全部或一部于法庭管辖区域以外地方者。  (戊)凡执行法庭对诉讼事件所发命令,查封债务人货物,而各该物业已变卖或由执达员保管达二十一日者。但关于前项货物主权问题经另向法庭提请予以审定者,则自提请日至该问题最后解决,调解或终结日止,此项时日不得计入该二十一日之内。  (己)凡向法庭递呈声明书宣言不能清偿所负债务,或自行具禀请为破产之宣告者。(庚)凡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负欠之债项,已获最后判决或命令并未予以停止执行,经将本例规定破产通知书在本港送达于债务人,或

5、向法庭请准,在他处地方送达于债务人,而债务人在本港收受通知书后而不于七日内,或在他处地方收受通知书后不依所定限期,遵照通知书办理,或不提起反诉,或不要求抵销或偿还等于或超过原索之债额,暨不提出使法庭满意其不能在原案提示反证之理由者,为实施本条及第四条之规定,凡当时享有强制执行最后判决或命令之权者,即视为已得最后判决或命令之胜诉债权人。  (辛)凡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谓已停止或将停止清偿所负欠债务者。  (二)本例所称“债务人”除上下文别有含相反者外,应包括任何人无论其人是否为英籍人,然在其人有破产行为时而有下开情事之一者——  (子)其人系在本港者。  (丑)其人常寓本港或有寓所在港者。

6、  (寅)其人在港经营业务或交由代理或经理人代营者。  (卯)其人系为本港营业店号之同人或合伙人者。  第四条登记官按据申请,须将本例规定之破产通知依明定格式送达于胜诉债权人或获取最后命令之债权人,饬令债务人遵照判决或命令所定条件付给判定债项或指定金额,或缴具保证,或商定以成数偿还,以得债权人或法庭满意为度,并须述明遵照通知书办理之结果,依明定手续送达之。但破产通知有下列之规定——  (甲)关于通知书着令偿还债权人之债款或须得债权人满意之其他情事,得委托及明定代理人以代表债权人。  (乙)通知书所列债款超过实欠数额时,仍不得仅以此故而视该通知为无效,惟债务人在指定付款期限内,以失实为理

7、由,提出争议,而通知债权人者则不在此例。债务人如不为争议之通知,应视为其人已承认负欠数额,并遵照破产通知办理。  接管命令与破产事务官  第五条除须遵照下文明定条件办理外,债务人如有破产行为,法庭准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时,得予裁定办理,以保护债务人之财产,此项命令,本例称为接管命令。  第六条(一)除须遵照第七条规定办理外,债权人不得呈禀请求宣告破产以对付债务人。但属于下开情形者不在此例——  (甲)债务人负欠入禀债权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