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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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山西省土地管理局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地籍调查的内容第三条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第四条地籍编号第五条选择地籍勘丈方法的原则第六条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第七条地籍调查实施机构第八条地籍调查的实施条件第九条管理办法第十条地方补充规定第十一条细则适用范围第十二条初稿细则的解释权第二章土地分类第十三条土地分类的依据第十四条分类体系第三章初始地籍调查第十五条准备工作第十六条关于权属调查的规定及原则第十七条准备实施第十八条实地调查第十九条争议界址的处理第二十条指界人认界后不签字盖章的处理

2、第二十一条地籍调查表的主要内容第二十二条地籍调查的填写要求第二十三条宗地草图的绘制第二十四条界址边长勘丈要求第二十五条编绘“街坊内宗地及统编的界址点分布示意图”第二十六条权属调查后文件资料的移交第四章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第二十七条平面坐标系统第二十八条地籍平面控制点的基本精度第二十九条平面控制第三十条地籍图根控制测量第五章地籍勘丈第三十一条地籍勘丈的任务第三十二条地籍勘丈内容第三十三条地籍勘丈的基本精度要求第三十四条图幅规格第三十五条分幅编号第三十六条坐标格网的绘制第三十七条地籍勘丈方法第三十八条界址点测量的规

3、定第三十九条基本地籍图绘制第四十条宗地图的会制第四十一条图式、样图第四十二条面积量算第四十三条地籍调查的质量要求第四十四条地籍调查成果资料第六章地籍调查的检查验收第四十五条检查验收的上目的第四十六条检查验收的组织第四十七条检查验收工作程序第四十八条检查验收内容第七章变更地籍调查第四十九条变更调查目的第五十条调查准备第五十一条权属变更的方式第五十二条调查内容第五十三条发送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第五十四条实地调查第五十五条宗地编号第五十六条变更地籍勘丈的方法与要求第五十七条宗地草图第五十八条解析法分割宗地的要求第五

4、十九条图解法分割宗地的要求第六十条面积量算第六十一条地籍图、表修正第六十二条基本地籍图的更新附录一、地籍调查法人代表身份说明书附录二、指界委托书附录三、界标附录四、违约缺席定界书附录五、地籍调查表附录六、图式、图例附录七、以街道为单位宗地面积汇总表附录八、城镇土地分类面积统计表附录九、变更地籍调查通知书附录十、城镇地籍调查任务申请书续目录十一、籍调查通知单附录十二、城镇地籍调查常用表格附录十三、城镇地籍调查成果评定标准山西省城镇地籍调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法实施条例》,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了建立健全我省地籍管理制度,加强土地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城镇地籍调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和“土地登记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第二条地籍调查的内容地籍调查包括权属调查和地籍勘丈。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分初始地籍调查和变更地籍调查。初始地籍调查在各土地使用者自行申报后,土地初始登记前进行。变更地籍调查在土地变更登记前进行。地籍调查主要查清第一宗地的土地权属、界址点位、界

6、址线、面积和用途等基本情况。为土地登记和统计、定级及利用管理提供原始资料和基本依据。第三条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一宗地。凡被土地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块称为一宗地。一个地块内由几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也称为一宗地。第四条地籍编号1.籍编号以行政区(县、市)、街道(乡、镇)、街坊(行政村、庄)、宗地四级编号。2.籍编号统一自基到右,自上而下顺序号,详见(附录六样图)。3.分幅地籍图上,一宗地分散在几幅图上时,应注记同一地籍号,应注记在最大的图幅内,同时在其它几幅图上也注记其宗地

7、号。第五条选择地籍勘丈方法的原则我省城市、县城、工矿建成区的地籍勘丈原则上采用解析法。城市旧城计划改造区、一般建制镇建成区、村庄,原则上采有部分解析法。边远贫困地区可采用图解法。用部分解析法和图解法建立初始地籍后,都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用解析法进行更新。第三条基本地籍图及比例尺基本籍图包括分幅铅笔原图、着墨二底图。城市建成区、县城统一采用1:500比例尺。一般建制镇、独立工矿、村庄地籍图,则根据情况分别采用1:500,1:1000,1:2000三种基本比例尺。第四条地籍调查实施机构开展初始地籍调查的县(市)

8、,要成立以主管县(市)长为主的地籍调查、登记组。负责领导地籍调查的全面工作,研究处理地籍调查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研究确定、仲裁土地权属问题。领导组下设地籍调查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土地管理局内,负责地籍调查中的具体事宜。成立省、地(市)地籍调查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检查验收。地籍调查、登记的具体工作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地籍调查的实施条件1.(市)土地管理部门要成立为地籍调查和管理工作服务的事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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