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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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内设机构行政执法责任办公室执法职责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访、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依据:①《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31号)第一、关于信访(一)执法职权。1、行政指导权(1项):对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多人走访不推选代表、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行为的,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依据:《信访条例》第47条第一款。2、行政奖励权(1项):对提出对国民经济和

2、社会发展或者对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建议、意见的信访人给予奖励。依据:《信访条例》第8条第一款。3、其他执法职权(3项):(1)信访事项的受理权。对信访人提出的属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受理手续。依据:《信访条例》第21条第二款、第22条第一、二款。(2)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权。具体承办涉及办公室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依据:《信访条例》第31

3、、32、33条。(3)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权。对信访人提出的涉及办公室职责范围的复查、复核请求,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依据:《信访条例》第34、35条。(二)特定的法定义务(9项)。1、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信访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依据:《信访条例》第3条第二款。2、向社会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依据:《信访条例》第9条第一款。3、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信访

4、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依据:《信访条例》第9条第二款。4、及时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输入信访信息系统,受理符合法定条件信访人所提出的投诉请求的办理情况的查询。依据:《信访条例》第12条。5、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等。依据:《信访条例》第17条第二款。6、不得将对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依据:《信访条例》第23条。7、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立即报告省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必要时,通报有

5、关主管部门。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依据:《信访条例》第26条。8、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依据:《信访条例》第27条。  9、根据承办处室《办结报告》,向信访人(省政府信访办、其他转送、交办机关)办理书面答复、反馈办理结果。依据:《信访条例》第33、36条第二款。(三)岗位职责。1、主任职责:负责信访全面工作,是办公室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处上述执法职权的行使以及各种义务的履行负全面责任。2、信访专办员职责:畅通信访渠

6、道,为信访人提供便利;对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对涉及办公室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进行受理、调查、处理等;对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的意见、复查(复核)处理等决定,有权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执行;受理信访人查询;对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进行保密;对收到的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对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建议反馈情况。第二、关于综合受理行政审批执法职责厅办公室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综合受理厅行政审批事项。依据:①《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

7、内设机构的通知》(冀建人[2002]188号);②《河北省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与相关处室工作衔接制度(修正案)》(冀建法[2006]069号)。(一)执法职权。1、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监管事项有关材料受理决定权(20+13+10项)。对申请人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有关行政监管事项的申请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第32条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二)特定的法定义务(5项)。1、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文书格式格式文本。依据:《行政许可法》第29条第一款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2、将

8、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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