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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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人民医院职工交通工具(含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方案交通工具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方案一、投保险种:《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驾驶乘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二、保险期间:一年(365天)。三、保险责任:保障项目保额泰康交通工具乘客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乘坐交通工具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残疾、烧伤)意外身故:20万/人/年意外残疾:20万/人/年意外烧伤:20万/人/年泰康驾驶乘务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自驾车发生意外导致身故、残疾、烧伤)意外身故20万/人/年意外残疾20万/人/年意外烧伤:20万/人/年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乘坐交通工具

2、或自驾车发生意外,引起的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2万/人/年(符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100%报销)保费:100元/人/年(平均:0.27元/人/天)四、保险责任描述: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保险单中载明的属于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见名词解释)时(自被保险人进入交通工具入口至抵达目的地走出交通工具出口期间,乘坐民航班机还包括被保险人持航班班机的有效机票,通过机场安检口起至踏入乘坐的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以及踏出民航班机舱门至机场出口期间)遭受意外伤害(见名词解释)事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

3、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4、第180                  9投保泰康共享阳光广东省人民医院职工交通工具(含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险方案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向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者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5、3、意外烧伤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以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定义的Ⅲ度烧伤(见“Ⅲ度烧伤”定义,以下简称“烧伤”),本公司根据其烧伤面积向意外烧伤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烧伤医疗保险金。意外烧伤医疗保险金的计算公式如下:意外烧伤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20万)×被保险人烧伤面积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4、意外伤害医疗被保险人因乘坐交通工具(含自驾车)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统筹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急诊、门诊或住院),按100%报销,一年内累计以20000元为限。五、名词解释:1、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

6、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2、交通工具:是指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批登记、注册手续并按有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制度合法运营的交通工具,包括轨道交通(火车、地铁、轻轨列车、磁悬浮列车)、市内公共汽车及电车、长途公共汽车、出租车、租用车、公务车和私家车。六、保险除外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者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3)被保

7、险人醉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7.4);(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6),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7)的本合同保障范围内的交通工具;(5)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6)被保险人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坐交通工具;(7)被保险人未按照交通部门的相关规定擅自或者强行登上或者离开乘坐的交通工具;(8)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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