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医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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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蚌埠医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结合我院教育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第二章新生入学第三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必备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

2、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体检和资格审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

3、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第六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取消其入学资格。第三章缴费注册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系、部报到,并按规定到财务处缴齐各项费用,在规定时间内持学生证和缴费收据到教务处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毕业前未与学校结清费用者,不予上报毕业生电子档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八条保留学籍、休学、及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后,按第七条规定报到

4、注册。第九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必须凭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因伤、病请假,须有二级甲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假期不得超过1个月。学生未请假而不到校报到注册的,自上课之日起按旷课记;超假者,自假期期满之日起按旷课记。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学校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是指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专业主干课程、实践教学课程等。选修课是指学生按照教学计划的学分要求,从学校开设的选修课中选修一定数量的课程。具体要求按各专业教

5、学计划执行。第十一条学生须参加所学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所得学分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学生每门课程考核资格的取得按《蚌埠医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四条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其成绩评定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疾病或

6、生理缺陷,经指定医院和学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证实后,报教务处比准,准予免修。并由教务处下发“课程免修通知单”给学生所在系、部和任课教师所在教学单位。第十五条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选择补考或重修。第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办理缓考。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须在考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并提供学校医院相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生效。学生因事一般不予办理缓考。第十七条学生不参加考试,或考试迟到超过30分钟的,均作旷考处理,该门课程成绩以无效记,且不予正常补考。第十八

7、条学生须遵守学习及考核纪律,考试严重违纪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给予补考或重修机会,但毕业前一学年不得重修。第一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完成本校本专业的学习。特殊情况下,对于一、二年级学生,若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或确有特殊困难需要转学、转专业的,由本人申请,教务处审核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原则上一年级可以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转专业学生须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

8、定课程后方可毕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第二十条学生因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第二十一条学生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由招生时所在地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4、应予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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