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国家保密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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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市国家保密局权责清单序号 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1行政处罚对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修改)第四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取证责任:对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制作笔录。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3.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4.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利用行政处罚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依据第一项。2.同1.依据第三项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修订)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5.同4.5 序号 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2行政强制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泄密隐患的行政强制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1.检查责任: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2.告知责任:告知被检查单位存在的泄密隐患的具体情况、拟采取的强制措施及理由和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3.执行责任:根据泄密隐患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4.监督责任:对机关、单位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应当要求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对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3.同1。4.【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5.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2.同1。3.同1。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法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5号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5 序号 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3行政检查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和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对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1.告知责任: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检查时间、内容、人员等情况。2.检查责任:对受检机关进行检查,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情况,反馈检查意见,有关工作材料立卷归档。3.督促整改责任:对检查中发现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进行出具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并适时组织复查;对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十七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保密检查,一般应当提前1至2个工作日向受检机关、单位发出书面通知;特殊情况下,可于检查当日口头通知,并由检查人员将书面通知交受检机关、单位。2.【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十八条保密检查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听取受检机关、单位有关保密工作情况介绍;(二)根据检查目录和工作要求选定具体检查对象;(三)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查阅有关保密工作材料、记录等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四)指出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五)汇总检查情况,填写检查情况登记表;(六)向受检机关、单位通知检查意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三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检查结合后20个工作日内,向受检机关、单位出具检查意见,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对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受检机关、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第二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的;2.私自留存、下载、复制受检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或与工作无关信息的;3.擅自改变受检设备、设施或添加与检查工作无关程序的;4.收受受检机关、单位和人员馈赠或贿赂的;5.未依法履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1.【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三十一条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透露检查工作信息的;(二)私自留存、下载、复制受检机关、单位的涉密信息或与工作无关信息的;(三)对受检机关、单位的设备、设施改变或添加与检查工作无关程序的;(四)接受受检机关、单位和人员馈赠或贿赂的;(五)未依法履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责依据与追责情形一一对应。2.同1。3.同1。4.同1。5.同1。5 序号 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4其他行政权力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的保密审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14年1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应当提交的材料,告知需补充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机关、单位。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场审查,现场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市国家保密局涉密信息系统审批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审查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进行整改后重新申报。3.决定责任:作出涉密信息系统审查是否合格的决定;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整改再重新报批。4.送达责任:审查合格的,颁发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许可证。5.监管责任:对取得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许可证的单位网络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07〕18号)第十四条保密工作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充的材料。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时间。2.【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07〕18号)第十五条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技术标准,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第十六条保密工作部门根据材料审查情况可以进行现场审查。3.【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07〕18号)第十七条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涉密信息系统,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其投入使用,并颁发《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使用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保密工作部门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由系统使用单位进行整改后重新报批。4.【规范性文件】同3。5.【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07〕18号)第二十三条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与应当定期对投入使用的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安全保密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受理、审查批准的;2.对不符合投入使用条件而予以审查批准的;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4.在审查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审批管理规定》(国保发〔2007〕18号)第二十六条:“保密工作部门和测评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各项规定。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序号 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依据备注5其他行政权力对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处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修改)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1.催告责任: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有关运行商、服务商予以删除。2.执行责任:对运营商、服务商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信息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删除的,移交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3.监督责任:对运营商、服务商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发现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发布的信息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应当根据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密的信息。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3.【规范性文件】《保密检查工作规定》(国保发〔2013〕14号)第二十七条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案件的受检机关、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适时组织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强制的。4.使用、丢失或损毁先行登记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5.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2.同1。3.同1。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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