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补充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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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理学1.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法的要素:彼此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从而构成完整的法的系统的各种元素法的要素可解析为三种: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法律规则: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并设置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法律规则的独特功能:(1)明确的指引性;(2)可预测性;(3)直接适用性。法律原则: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的分类:(1)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产生依据不同);(2)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法律原则的作用:(1)法律原则维护着

2、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的灵魂,是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2)法律原则知道人民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3)法律原则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漏洞。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概念的分类:(1)主体概念(表达各种法律关系主体);(2)关系概念(表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3)客体概念(表达各种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4)事实概念(表达各种事件和行为);(5)其他概念。2.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普遍适用性: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或法所规范

3、的界限内,具有使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和其他社会规范重要区别之一)法的普遍适用性的表现:(1)在国家权力所及范围之内;(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3)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方向。3.法系、民法法系、普通法法系法系:若干国家和特定地区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体系的总称。民法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历史最长、分布最广、影响也最大的法系。普通法法系: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的普通法为基础、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对比的一批法律制度。4.法律的历史类型法

4、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的阶级本质和它所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法律所作的基本分类。历史上存在过奴隶制法律、封建制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它们从较低级类型的法律依次发展到较高级类型的法律,体现出社会的本质进步。5.法律的继承法律的继承:依次更替的不同历史类型的新法与旧法之间,新法再否定旧法的同时吸取其合理成分,使之成为新法中的组成部分。6.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由不同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形式渊源—又可分为直接、间接渊源)理解:(1)法的渊源是法的各种表现形式的统

5、一;(2)法的渊源是不同效力的法律规范的特殊载体;(3)法的渊源与一国的立法权限体制有着密切联系。对法的渊源的不同解释:(1)法的历史渊源(历史文化传统);(2)法的本质渊源(意志来源);(3)法的思想理论渊源(哲学、社会学各种学术和理论);(4)法的文献渊源(著作、汇编、法典);(5)法的效力渊源(不同效力等级)7.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7决定法律体系统一性因素:(1)国家主权统一(2)法所反映的经

6、济基础统一;(3)共同原则的指导(4)法的功能的统一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它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8.法律汇编、法律编纂、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对现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分门别类、汇编成册的活动。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法律清理:亦称法规清理,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

7、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9.法治和法制法治:(1)一种治国方略,主要是把法看作一种治理国家的工具和手段,是与人治作为手段相对立的概念;(2)民主基础上形成的与专制相对立的一个立国、治国的根本性原则。法制:(1)是法律制度的简称,随国家产生而产生;(2)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还包括法的制定、实施、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体;(3)一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各个因素所组成的系统。(4)一个国家有法律制度而又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及其出现的秩序状态近现代意

8、义上的法治是民主基础上的法治,是以奉行法律至上为前提的法制原则,这一原则把法看作国家权力的来源,是建立法制的根本性依据。因此,就一般意义而言,有法制不一定有法治,有法治则必定有法制。10.民主法治化、法治民主化民主法治化:社会主义民主的许多方面,它的基本内容都要用法律确认和保障,要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使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权威性,不因领导人的更迭和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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