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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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范围  1、可以仲裁的纠纷:财产纠纷(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不能仲裁的纠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注意: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可以仲裁,但是不是《仲裁法》意义上的仲裁,由法律另行规定。  二、仲裁的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二)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制度:仲裁必须依据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有效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  2、或裁或审制度:有效的仲裁

2、协议排斥除法院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司法管辖权予以审理。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且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7  三、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的设立:设立地区(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市,其他有需要的设区的市)  设立程序、登记机关、设立条件,仲裁委员会的组成  担任仲裁员的条件:  公道正派与业务上的要求:(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四)从事

3、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三、仲裁协议  (一)形式:书面形式,(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其他书面形式文)  (二)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明确具体)  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b、仲裁协议仅约定纠纷适用的仲裁规则的,视为未约定仲裁机构,但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或者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除外。7  c、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

4、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d、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e、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三)效力  A、效力体现  1、对当事人——约束当事人纠纷解决方式选择权,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

5、协议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就该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对法院——排除其司法管辖权。  注意:该制度与人民法院的应诉管辖权的联系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仲裁法26条)  3、对仲裁委员会——授予其管辖权并限定其仲裁范围  B、效力的确认7  1、确认机关:  a、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约定仲裁机构不明确为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

6、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的确认: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如涉及海事海商纠纷,由上述地点的海事法院管辖;如上述地点无海事法院,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b、仲裁委员会决定。  注意:法院的确认权优先  仲裁法20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最高法批复: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

7、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7  1、申请确认时间:仲裁庭首次开庭前  仲裁法解释 依照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机构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决定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者申请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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