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ID:19132406

大小:28.65 KB

页数:20页

时间:2018-09-29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_第1页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_第2页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_第3页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_第4页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篇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论述题  简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一)  当公司机关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害公司利益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代替公司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其构成要件如下:  1.提出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曾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监事有前项行为时,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

2、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4.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考试格式版  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指当公司机关怠于通过诉讼手段追究有关侵害公司利益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符合法定资格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法定程序代替公司提起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2、其构成要件如下:①提出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3、应当承担赔偿责任。③曾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监事有前项行为时,书面请求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④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诉讼,或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篇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股东诉讼代表制度  一.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定义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

4、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  二.股东诉讼代表制度的特征  第一,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而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而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第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作为原告的股东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三,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股东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资格、权利和权益。  第四,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怠于行使的情形根据《公司法

5、》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为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下。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性问题  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与一般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有些不同,其中,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的法律地位问题。在英美法中,由于股东是为公司利益提起诉讼,因而它并不是真正的原告,公司法将股东仅看作是名义上的原告;公司尽管是真正意义上的原告,但由于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不授权或批准该种诉讼,因而,它不能作为原告。公司又是诉讼中的必要的当事人,没有它,诉讼就无法进行,为了,能使法庭作出的判决对公司产生效力,英美法将处于真

6、正原告地位的公司看作是名义上的被告。公司致害人在诉讼中处于被告地位,但它不得与公司一起成为共同被告,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并未明确股东的诉讼性质,也无股东个人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的规定,因而,其许多程序性问题不同于英美法系,就其诉之当事人而言,原告股东被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原告,尽管其诉讼之目的是为了公司之利益。公司在诉讼中既非原告,也非被告,而是一种处于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得于原告之侧参加诉讼。提起代位诉讼股东以外的股东如想参加代位诉讼,原则上法律准许,但如不当的使诉讼迟延及使法院的负担显然大大的增加,则不在此限。  四、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将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困境尽

7、管股东代表诉讼通过新《公司法》的规定予以确立。但是,由于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安排,其顺利运作须依赖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在《民事诉讼法》没有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之前,仅仅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在实际运作股东代表诉讼时,将会遇到大量的司法实际问题。  (一)与原告有关的问题  在原告(股东)是二人以上时,就存在一个共同诉讼的问题。但此种共同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的共同诉讼又存在很大区别:  1、诉讼利益的归属不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效果,无论胜负均直接归属于原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如原告胜诉,则诉讼所带来的利益归属于公司所有,而不是原告

8、;如果原告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