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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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7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OO八年十一月五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预付货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 

2、预付货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体系,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现就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预付货款(以下简称"进口预付货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第二条自2008年11月15日(含,下同)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第三条 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第四条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只能为

3、已经办理预付货款登记且在可付汇额度内的预付货款办理对外付汇。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预付货款登记、付汇和注销环节的非现场及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第二部分 企业预付货款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第六条 自2008年11月15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或延期付款登记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首次登陆系统的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建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通过系统中"密码功能"修改初始密码(详见

4、《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的企业,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的通知(汇发[2007]46号)的规定,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本信息,待基本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登陆系统。第七条 自2008年11月15日起,企业新发生进口预付货款,须登陆系统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进口合同中含预付货款条款的,企业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合同登记,并于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汇登记。进口合同中未约定预

5、付货款条款的,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第八条 对于已办理合同登记的预付货款,企业在办理付汇登记前,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合同登记信息。对于已办理付汇登记的,企业仅可对合同登记信息进行修改。对于已办理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企业在实际支付前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付汇登记信息。对于已经实际支付的,企业可依据进口合同变更条款,自行在系统中对预付货款付汇登记预计进口日期进行修改,并将相应变更合同留存备查。第九条 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情况、企业预付

6、货款登记情况及企业的行业特点等确定。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付汇登记金额-预付货款注销确认金额)。其中,基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的基础比例经外汇局核准后最高可调整到30%。第十条 企业每日进行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外汇局通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预付货款付汇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可付汇额度,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可付汇额度,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显示。第十一条 企业在

7、办理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为该笔预付货款付汇登记指定对外付汇银行。企业只能对"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列明的预付货款指定对外付汇银行。第十二条 已登记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报关进口(或进口备案)或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签发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预付货款注销申请。待外汇局确认后,该笔预付货款占用的额度自行恢复。第十三条 企业预付货款项下进口退汇原则上应遵循原汇路退回的原则。第十四条 企业预付货款项下进口退汇须经外汇局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

8、申请(详细说明退汇原因);(二)原进口合同;(三)与退汇原因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原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凭证;(五)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进口付汇历史记录有连续性但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不能满足需求的,企业可向外汇局申请调整预付货款基础比例或确认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内预付货款。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预付货款基础比例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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