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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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附:修正本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10518(颁布时间)20010518(实施时间)20040420(失效时间)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 附:修正本(2001年5月18日经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工程发包第三章 工程承包第四章 中介服务第五章 工程合同第六章 工程造价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1、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的发包

2、和承包,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2、第三条中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分别改为“市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3、第九条修改为:“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

3、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4、第十二条修改为:“建设工程招标应当以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5、第十三条修改为:“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不得泄露。”6、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但特殊材料和具有特殊要求的设备除外。”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但不得指定生产厂或者供应单位”改为“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单位。”7、第十

4、五条中的“建设工程开工证”改为“施工许可证”。增加第二款:“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资金必须落实。施工中,必须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项。”8、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9、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登记”改为“备案”。10、第二十九条中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改为“书面合同”。11、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在合同约定外,发包单位单方面指定分包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分包工程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2、第三十

5、八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伪造、涂改、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13、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责任。”此外,根据本修正案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1996年5月30日经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5月18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6、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的发包和承包,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活动的单位、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

7、市规划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市建筑市场中的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工商行政、计划、劳动、规划、物价、环保、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第四条 本市建筑市场遵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市的法规进行公开、公平的竞争。第五条 本市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不得伪造、涂改、出借、转让、出卖有关的图签、图章和证照。第二章 工程发包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立项批

8、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到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未报建的建设工程不得发包。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项目发包工作的,应当具有与工程项目性质、规模相适应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并报市建委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的工程项目发包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机构代理工程项目的发包工作。第九条 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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